作者:张东成 李实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发行和上市组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工作的稳步推进,作为银行重要资管手段、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受到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信托机构等各方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银行该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工作,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具体法律问题又有哪些? 本文以问答的形式针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简要说明。

问:什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何在?

答: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舶来品,最早源于美国的金融创新,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是指发起人,一般为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基础资产,即信贷资产,出售或者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创立一种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调整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增加融资渠道。

存款是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 而其中活期、中短期存款较多, 银行的负债期限较短, 证券化可以为银行带来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拓宽银行的融资渠道。帮助银行从负债管理战略向负债管理战略与资产管理战略并重转变。

二、 转移风险

银行的债权可能集中在某一些行业, 通过资产证券化出售贷款可以使银行减少集中在该行业的风险, 达到风险分散化, 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

三、 提高资本充足率

不同于增发股份等“分子策略”, 资产证券化 是“分母策略”, 将部分信贷资产真实出售, 把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表外, 通过减少信贷资产存量释放相应的资本, 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四、 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回报率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基础资产为担保,流动性好,融资成本一般接近于中长期债券利率,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回报率。

问:现阶段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答:就法律依据而言,不存在障碍。

首先,证监会层面,今年年初3月15日,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和第八条明确规定,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原始权益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为包括信贷资产在内的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其次,银监会层面,《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明确规定,“鼓励更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问: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该如何理解“常态化”?

答:首先,“常态化”是针对“试点”而言的。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而暂停,再到2012年市场重启后500亿的试点额度,这些试点工作都是存在范围、条件、额度等方面严格限制的。所谓常态化,就是稳步放开相应市场。

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是有其特殊背景的。随着以“银监8号文”为代表的一系列严控非标准化资产的文件出台,如何化解近20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产品,就成为了摆在面前的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化地最佳选择之一。

第三,参考国外成熟市场的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美国整个债券市场上占有30%左右的比重,总规模在2万亿美元之上,是仅次于政府债券的银边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就具体的银行而言,以花旗银行为例,仅花旗银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就达到了228亿美元的规模。花旗银行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占其整个信用卡业务本金规模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70%之间。

问: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否实现破产隔离,可否解决银行相应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的问题?

答:首先,从法律上而言,律师关注的是必须达到真实出售,这是破产隔离与相应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的前提。《信托法》第三章第十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属于其各自清算财产范围;《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对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及其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清算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做到了真实出售,基本就可以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隔离;

其次,可否将相应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即,“出表”问题,长期以来也一直是会计处理上的一个难题。总体来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信贷资产性质、类型的不同,“出表”难度也不尽相同。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放弃有效控制,但如何具体界定,则需要银行与会计师、律师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沟通,无法一概而论;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意义也并非仅体现在“出表”这一个方面,除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调整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增加融资渠道,转移风险,提高资本回报率等其他方面提供新的选择。

问:可供银行、金融机构选择证券化的资产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从国内外市场来看,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一般为商用物业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与信用卡贷款等,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后三类最具可行性。

问:入池信贷资产的选择标准?

答: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基本的法律标准;二是具体的技术标准。前者一般是从借款人主体,信贷本身,抵押等方面要求权利是干净、无瑕疵的,后者则需要根据银行的预期发售规模,资产的性质,贷款的地区、年龄分布结构等多种因素与具体的银行协商、讨论后确定。

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借款人:1、年满18,不超60岁;2、非发起机构雇员。

贷款本身:1、贷款及相应抵押权,合法有效,无瑕疵;2、本币计价;3、抵押贷款的相应期限。

抵押房产:1、抵押房产的地理范围,从便于操作的角度,一般要求主要集中于几个特定的城市、地区;2、初始抵押率,通常不得超过80%。

关于选择的程序,一般为确定账户选择标准后通过随机的或者其他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方式进行筛选、确定。

问:资产证券化完成,谁对入池信贷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答:信贷资产的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常发起机构即银行,会接受来自信托或专项计划管理人的委托继续担任相应信贷的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为防止特殊情况发生时,贷款服务机构无法履行管理职责,通常会事先安排设立备位服务机构。

问:是否需要通过第三方担保增信?

答:我国的银行信用、信贷资产质量普遍较高,增信手段并不需要太多,增信成本也相对较低。一般而言,通过现金流设计增信的内部增信措施就可以达到投资级以上级别,具体的内部增信安排以及外部增信措施,需要银行、金融机构与律师、评级师进行具体沟通才能确定。

问: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路径?

答:现阶段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两个路径,一个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另一个是以信托计划的形式,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需要银监会的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李克强总理8月28日讲话中表示支持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相关法规、细则正在紧罗密布地制定中,

问: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想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需要经历哪些流程?

答:具体的工作流程会因发起人主体情况,具体信贷资产性质、状况等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大体上可以分成五大环节,也即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项目评估与前期沟通,此阶段,需要相应银行下定决心,选定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协议,与监管部门进行前期沟通;

第二阶段,提供数据与尽职调查,与中介机构一起确定基础资产的选择标准,进行法律、财务等尽职调查;

第三阶段,方案讨论与产品设计,进行法律架构的确认等技术性工作;

第四阶段,撰写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信用评级;

第五阶段,确定最终方案,申报审批材料,最后募集发行。

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作用?

答:通常一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计划的管理机构(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贷款服务机构、承销机构、信托机构、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我们的工作职责是:

对入池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其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参与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起草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募集说明书、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也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融资方式,是需要多个机构共同配合完成的系统工程。金杜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