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文静 杨理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为改善俄罗斯的投资环境,1999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1]为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实体经济部门进行投资活动的权利提供了基本保障,包括保障财产不被国有化征用,被国有化或征收时给予赔偿;保障不因俄罗斯联邦法律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保障外国投资者依法使用其外汇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款项等等。但是,在鼓励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同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俄罗斯政府也制定了不少限制措施,如《俄罗斯保护竞争法》[2]对外商投资俄罗斯的交易和其他行为规定的反垄断许可制度,以及本文主要介绍的《俄联邦关于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程序法》(以下简称“《限制外资程序法》”)中的相关制度。

《限制外资程序法》于2008年5月颁布生效。该法律对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取得对保障俄罗斯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以下简称“战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及对该类公司构成控制的交易进行了规制。

1、何谓战略公司

根据《限制外资程序法》,战略公司是指设立在俄联邦境内从事该法规定的42个受限行业(目录详见附件1)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对战略公司进行投资时应符合《限制外资程序法》的规定。

2、构成控制战略公司的情形

根据战略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利用[3]联邦级矿产地[4],认定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构成对战略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控制”)的情形不同,具体如下:

3、需要事先批准的交易

根据《限制外资程序法》,需要俄联邦反垄断局[5](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事先批准的交易大体上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并不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但涉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特殊主体的交易,即: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国际金融机构参加的交易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机构能直接或间接取得战略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表决权,或能取得对战略公司重大决定的否决权的交易;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取得涉及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战略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表决权的交易。

第二类为可能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的交易,具体包括:

(1)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的交易,包括收购、赠予和交换战略公司注册资本表决权股份的合同;以及向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转让上述股份所有权的其他协议;或标的为战略公司注册资本表决权股份的委托管理合同和(或)类似协议;

(2)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已经直接或间接取得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战略公司注册资本25%及以上且75%及以下表决权,后续任何旨在直接或间接取得该战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的交易;

(3)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商业机构/个人履行对战略公司管理职能的合同;

(4)向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转让决定战略公司决议的权利,包括决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交易;或者

(5)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与第三方进行的使该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战略公司的任何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第(2)点涉及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战略公司交易外,如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在进行上述交易前已直接或间接取得战略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者即将收购该战略公司相关权利的外国投资者的控制人与该战略公司的控制人为同一人时,该等交易无需事先批准。

4、审查程序

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申请事先批准的大致流程图如下:

4.1申请人提出申请

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事先批准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自然人应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应提交其设立的文件;不属于法人的外国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

(3)合同草案或其他能说明交易内容的协议;

(4)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的经营活动的文件,如该申请人经营活动时间不满两年,则为该段时期内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格式不限(外国政府进行的交易除外);

(5)关联集团的成员信息(如适用),及申请人参加可能对战略公司活动产生实质影响,并与参加该战略公司进行42个受限行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协议或履行合同信息;

(6)申请人的控制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在本次交易中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的具体情形[6]的信息;

(7)按照主管机关规定格式提供战略公司实施42个受限行业的一种或多种活动的商业计划草案(四种交易除外[7]);以及

(8)申请人所拥有的战略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份数及提交申请时有关与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在交易后对战略公司获得控制后的情况信息的文件。

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机关提交上述(2)中的文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的复印件。除上述列出的所有文件外,申请人还有权在申请中提供其他可以确认其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的文件和必要信息。

4.2主管机关的初审

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提交事先批准申请的14日内,主管机关应登记申请,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如申请文件不完整,主管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函要求其补充提交相关文件。如申请人在主管机关发函后1个月内未能及时补充提交文件,主管机关将向申请人退还申请。

主管机关将审查确认申请的交易是否构成对战略公司的控制。如果申请人不构成对战略公司的控制,主管机关应自该确认起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同时向申请人签发相应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提交委员会[8]。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的交易不需要得到事先批准。如果主管机关经初审确认申请人基于申请的交易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主管机关应自该确认起30日内对战略公司实施审查。

此外,如果主管机关经初审确认申请人不会基于申请的交易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但属于本文前述第3部分第一类和第二类第(2)点必须获得事先批准的情形,主管机关应自该确认起30日内对战略公司实施审查。

由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机构属于特殊主体,无权进行旨在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的交易。如果主管机关经初审确认,申请交易属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机构旨在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的交易,主管机关应自该确认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退还申请并说明原因,同时向申请人发出相应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提交委员会。

4.3对战略公司实施审查

主管机关自确认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交易对战略公司构成控制起3个工作日内,应向联邦国防机关和负责保障安全的权力机构发函,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交易是否涉及对国防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并应自确认控制之日起30日内审查该战略公司是否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持有42个受限行业和需经许可方能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

(2)持有可以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开展工作的许可;

(3)持有从事俄联邦出口控制法规定的限制类的商品和技术的对外贸易活动的许可;

(4)有权从事军用产品对外贸易活动;

(5)在提交申请之前五年内为国防订单提供产品或服务;

(6)属于自然垄断企业名录;

(7)属于在通讯市场占据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

(8)属于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名录;

(9)对社会经济或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密码技术)的知识产权成果(俄联邦政府确定名单)拥有独占权,申请人转让给该战略公司的独占除外;

(10)有权在联邦级矿产地进行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及(或)勘探和开采;

(11)具有国家权力机构的许可及相关合同,依据该许可和合同,该战略公司有权开发(捕捞)水生物资源;或者

(12)持有提供电视和广播服务的许可,或者具备与有权提供电视和广播服务的组织签订的电视和广播服务合同。

自主管机关公函到达之日起30日内,联邦国防机关和负责保障安全的权力机构应就申请的交易是否对国防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做出结论。

如果战略公司具备可以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开展工作的许可,主管机关应在该事实确认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函询要求其提供有关允许申请人可以接触俄联邦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国际条约的情况。在主管机关函询到达14日内,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应向主管机关提供是否存在该等国际条约的结论。

对战略公司审查的程序结束后,在联邦国防机关和负责保障安全的权力机构的结论[9]以及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的结论[10]送达3日内,主管机关应向委员会提交上述结论、申请和依据规定进行审查后的材料,以及对于申请交易事先批准与否的决定的意见。申请人可就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时的作为(不作为)以及对战略公司实施的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4.4 委员会的审核批准

委员会在收到主管机关向其提交的结论、申请和依据规定进行检查后的材料起30日内,应做出以下决定之一:批准交易;有条件的批准交易;或否决交易。主管机关应依据委员会有关批准或否决交易的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相应决定。申请人可就委员会的决定向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在申请人签署保证完成相应义务和履行主管机关决议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批准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将确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一般包括战略公司完成申请人提交的商业计划;战略公司按照俄联邦相关自然垄断法律规定的价格提供服务;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战略公司在俄联邦领土范围内加工其开采的矿产资源等等。申请人应无条件接受该等义务和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申请人签署保证完成上述相应义务和履行主管机关决议之后,基于委员会据此做出的批准决议,主管机关起草与申请人之间关于相关承诺的协议。该协议应在主管机关收到委员会决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协议文本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主管机关和申请人签署的协议在申请人控制战略公司的整个期间内有效。该协议应包含申请人没有依据该协议规定完成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支付滞纳金、进行损害赔偿及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5、战略公司股权交易报告

由于战略公司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除上述事先批准交易制度外,《限制外资程序法》还进一步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应向主管机关提供其在任何交易(包括不需要事先批准的交易)中获得战略公司注册资本5%及以上股份的信息,以及已取得事先批准的交易完成的信息。

6、违法后果

根据《限制外资程序法》,违反其规定的交易自始无效。法院可依据民法有关规定适用交易自始无效的后果。如果适用交易自始无效的后果不可行,法院可根据主管机关的诉求剥夺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在战略公司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这种情况下,在计算股东大会的有效法定多数和股东大会表决权计票时,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的投票数将不予计算。

总的来说,俄罗斯对外资投资其战略行业的审批和监督制度相当繁琐,而且相关法律变动频繁。本文介绍的这部《限制外资程序法》于2008年5月出台截至今年5月份已被4次修改。因此,我国企业在进入俄罗斯市场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调研工作是极为必要的。

附件1:42个受限行业目录[11]

《俄罗斯限制外资程序法》规定的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共计42个。具体如下:

1、从事对水文气象过程和现象产生积极影响的工作;

2、从事对地球物理过程和现象产生积极影响的工作;

3、与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授权的研究传染病病原体有关的活动,除基本经营活动与食品生产有关的公司进行的活动之外;

4、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存放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安装、建造、运行和退役,上述活动属于基础民用经济部门进行的放射源活动的除外;

5、与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相关活动,包括铀矿的勘探和开采,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生产、利用、加工、运输和存储;

6、放射性废弃物的保存、加工、运输和掩埋相关活动;

7、在科研和设计工作中利用核材料和(或)放射物质;

8、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存放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筹划和设计;

9、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存放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所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

10、对有关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存放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进行评估,包括对核材料、放射物质和放射性废弃物活动的放射性安全的设计和技术文件进行技术验收;

11、经许可方能进行密码(暗码)器材和运用密码(暗码)器材保护的通讯系统、电信系统的研究和制造;

12、根据俄联邦法律经许可方能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扩散,但由俄罗斯联邦不持有其注册资本股份的银行从事的活动除外;

13、根据俄联邦法律经许可方能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维护,但由俄罗斯联邦不持有其注册资本股份的银行从事的活动除外;

14、提供信息密码领域服务,但由俄罗斯联邦不持有其注册资本股份的银行从事的活动除外;

15、检测所在地和技术设备上用于秘密接收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活动(上述活动为法人保障自身需要除外);

16、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出售为目的而研制、生产、销售和获得用于秘密接收信息特种器材;

17、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研制;

18、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

19、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维修;

20、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回收利用;

21、武器和军事装备贸易;

22、武器和射击武器组成部件的生产(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生产除外);

23、武器枪弹和枪弹的组成部件的生产(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的枪弹生产除外);

24、武器、射击武器的组成部件和武器枪弹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务配发武器及其枪弹的贸易除外);

25、弹药及其组成部份的研制和生产;

26、弹药及其组成部分回收利用;

27、工业用爆炸材料的生产及其流通;

28、保障航空安全活动;

29、航天活动;

30、航空设备的研制,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1、航空设备的生产,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2、航空设备的维修,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民航机构进行的零部件的维修除外);

33、航空设备的试验,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4、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电视传播;

35、在占俄联邦人口一半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传播;

36、1995年8月17日实施的俄联邦第147号《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款规定列入自然垄断企业名录的经济主体提供的服务,但提供公共电力传输、邮政通信、供暖服务和在电网中提供电力服务的自然垄断经济主体除外;

37、列入俄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名录并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在以下区域从事的活动:俄联邦境内通讯服务市场(提供互联网服务除外);俄联邦5个及5个以上联邦主体境内的固定电话服务市场;联邦直辖市固定电话服务市场;

38、生产和销售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需要的特种金属和合金,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之活动;

39、在联邦级矿区进行矿产研究和(或)勘探和开采;

40、开采(捕捞)水生物资源;

41、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印刷不少于2亿页印刷品的经济主体所从事印刷活动;

42、每期读物印数不少于100万份的编辑部和(或)出版社从事之活动。


[1]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于1999年7月9日颁布,至2011年12月经过十次修改。

[2] 《俄罗斯保护竞争法》于2006年7月26日颁布,至2013年7月经过二十次修改,其中规定了向国家反垄断机构的报批制度。需要报批的事项包括注册新企业,企业并购,非金融机构股权、资产和经营权交易事项等。

[3] 指在联邦级矿产地进行矿产研究和(或)勘探和开采。

[4] 《俄罗斯第58号联邦法》第2.1条对“联邦级矿产地”的定义做出规定,联邦级矿产地包括:1)储藏铀、金刚石、纯水晶(石英)原料、钇类稀土、镍、钴、钽、铌、铍、锂、铂金类金属的地下矿床;2)分布在一个联邦主体或数个联邦主体区域内的如下矿产:储量7000万吨以上的可采油田;储量500亿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田;储量50吨以上的金矿;储量50万吨以上的铜矿;3)俄罗斯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上的矿区;4)涉及使用国防和安全用地的地下矿产。

[5] 2004年6月30日第331号“关于确定俄联邦反垄断局职责”的俄联邦条例(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Ф от 30 июня 2004 г. N 331 “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Положения о Федеральной антимонопольной службе” )中明确规定俄联邦反垄断局为全权负责监督在俄联邦外国投资的执行权力机构。

[6] 申请人构成控制战略公司的具体情形符合本文第2部分中战略公司被控制的情形。

[7] 四种交易情况包括由外国政府进行交易和本文第3部分中第一类、第二类(2)两种情况,以及涉及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战略公司的股份的交易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其关联集团取得:直接或间接掌握该类战略公司注册资本25%及以上投票权股份;或任命该类战略公司独任执行机构和(或)委员制执行机构25%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权选任董事会(监事会)或委员制管理机构25%及以上成员的权利。

[8] “委员会”指俄联邦政府总理领导的政府控制外国在俄联邦投资委员会。2008年7月6日第510号“关于政府控制外国在俄联邦投资委员会”的俄联邦条例(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Ф от 6 июля 2008 г. N 510 “О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енной комиссии по контролю за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ем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инвестиций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对俄联邦政府总理领导的政府控制外国在俄联邦投资委员会做出了明确规定。

[9] 关于申请人因申请的交易获得对战略公司控制的事实是否对国防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结论。

[10] 关于是否存在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国际条约的结论。

[11]本目录翻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