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组

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12月25日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新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产生如下影响:

通过行政机关网络转载,影响企业的公众形象。新规定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让不良记录得到更广泛的公开。

医疗机构签署采购合同的同时需要签署廉洁购销合同。新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实施商业贿赂行为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限制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入榜企业的产品。不良记录次数与受到公立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限制的具体关系请见下表:

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情形包括:被法院判决认定为受贿、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於刑事处罚的;行贿情节轻微,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已贿赂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