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健康小组
2013 年11 月1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63 号,“《办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要求和申请事项。相关要点如下:外国投资者的资质
根据《办法》,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外国投资者,(1)应为外国医疗机构为其实际控股人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且具有直接从事医疗机构投资与管理5 年以上的经验;(3)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 可以补充或改善所在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要求
根据《办法》,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法人,最低投资总额为2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 年(经申请可延期)。
申请程序
根据《办法》,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应总体遵循下述步骤:(1)申请人向自贸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贸区工商”)提交申请材料;(2)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卫生计生部门”)、自贸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工商出具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文件;(3)予以批准的,自贸区工商向申请人送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书;(4)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向上海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