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组

2014年1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定” )。规定加强了对食品药品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同时解决了实践中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案例处理裁判尺度不同的问题。特别涉及了消费者“知假买假”、 网络购物等问题。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 曰施行。

赠品的安全责任

针对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赠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会问题的情况,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网络购物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规定明确, 对于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的,如果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将与上述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即便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并不知上述情况,如果其无法提供上述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明星代言

如果在虚假广告中,任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其应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定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近一步地加重了虚假广告中代言宣传的个人责任。

知假买假仍受保护

规定首次就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进行了保护.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越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即便如此,立法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仍并不明确。

霸王条款问

规定明确,对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惩罚性赔偿

规定明确了10倍的惩罚性赔偿将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如果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________________

联系我们:

compliance@cn.kw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