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军 陈运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中国经历着飞速的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最大的贸易国。同时,中央政府决意改革本国货币市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汇管制松绑,而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大陆地区的货币市场几乎不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实施这些法律法规旨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扩大人民币在往来与资本账户的使用范围,从而建立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人民币国际地位。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2009年7月,中央政府启动了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试点项目,在试点区,允许部分企业通过获批的境内清算行用人民币结算。

此后,有关部门逐步发展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范围和种类,通过扩大试点区、增加试点企业数量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放宽对跨境经常项目的管制。如今,不论合同双方的所在地,只要是在大陆地区的进出口企业,都允许将货物、服务及其它经常项目用人民币记账。

在当前监管制度下,央行与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此外,要求境内结算银行严格审查并确保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具有真实性,贸易服务的人民币收支具有一致性。此点与外汇管理相类似。

外商利用人民币直接投资

全面开放经常账户以人民币结算的直接结果是人民币在境外的积累。为了打通回流通道,央行于2011年10月颁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境外投资者允许在中国大陆境内利用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包括跨境贸易收益,先行回收投资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包括海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股份)。

通过《办法》,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加强了外商并购的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对于外商而言,却有助于有效利用资金,不必进行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结算审核。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人民币资本不得投资证券、金融衍生品、委托贷款以及购买金融产品、非个人用途的房产。

外资人民币贷款

在当前监管制度下,除了注入资本外,境外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还可向大陆境内企业借人民币款项,其中的境内企业包括本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但是,国家对境内企业办理此类贷款要求十分严格,实际案例相对较少。如今,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新区已开展了试点项目,向园区内企业适当开放外资人民币贷款。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投注差内自行决定外资人民币贷款规模,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与外商控股企业有特别限制。在贷款协议签署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程序与外汇贷款一致。但实际上,部分地方因为央行地方分行与外管局之间的合作,备案程序可以省略。

当接收以及使用款项时,在岸借款方应在具有资格的境内银行开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接受所得款项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同人民币直接投资类似,不必进行外管局的外汇结算审核。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与海外人民币贷款

为了完善人民币作为媒介货币的作用,中央政府出台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在通过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审批,并完成外管局备案后,允许中资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利用在岸人民币资金在境外设立企业,收购海外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权。

完成人民币海外直投后,中资企业可在外管局批准额度内,向其境外分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

此外,央行在2012年底对境外跨国企业尝试发放海外人民币贷款。其中要求跨国企业需同时拥有由境外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内与境外子公司。根据规定,在上海及北京注册的境内子公司允许向其境外子公司与母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央行批准的范围。此项政策通过跨国企业,为人民币现金的全球化流通提供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