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医疗事务

自2013年3月,在济南、沈阳、重庆、三亚等多地出现“消费者”因“王老吉凉茶口味改变”而起诉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大健康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金杜律师团队代理大健康公司,胜诉“中国首例消费者口味维权案”和后续全部相关案件,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该系列案件中,消费者主张产品口味发生变化,涉及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特别涉及食品行业中产品口味的细节是否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口味”并不在列举消费者知情权情形中。

多个法院的判决书均认定,消费者主张产品口味发生变化,只是个人对食物的感官评价,评价结果会受到其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依赖于评价者个体的主观认识,将该主观认识作为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显失公平的。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修改,已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限制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从“中国首例消费者口味维权案”和后续系列案件可以看到,对于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司法机关不因消费者知情权而加重企业的义务,而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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