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黄滔 戴月

第20届世界杯足球赛已火热开赛,这一举世关注的重大体育赛事让我们联想起了距今已经6年的2008年奥运会。作为北京奥组委的唯一法律顾问,金杜从2001年申办成功后,跟随北京奥组委走过了数年的筹备之路,并在服务奥运会的过程中积累了举办大型赛事的丰富经验。借世界杯之机,金杜参与过奥运工作的律师们将与您分享一些奥运申办中的法律问题及花絮。更多赛事法律服务文章敬请期待!

3. 行政措施

为了能够更加高效地运用上述法律原则,特别是将隐性市场防患于未然,北京奥组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隐性市场行为予以惩戒外,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地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a) 开展舆论宣传

隐性市场的核心在于混淆性的市场开发行为,而其为达到“混淆”的目的则必须借助一类被动的参与者¬¬——其宣传活动的广大受众。只有接受其宣传的广大受众对隐性市场行为人的身份,特别是其与奥运会的关系产生混淆,其才有可能通过这一手段获得商业利益。因此,针对受众的事先预警比起针对隐性行为人的事后惩罚具有更加直接的效果和更加重要的意义。

为此,北京奥组委市场部编发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反隐性市场公众宣传手册》,其中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特征、分类、表现形式等予以了详细阐述,并强调了合作伙伴对于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意义,希望借此能够增强广大受众对于隐性市场行为的敏感性,并进而自发抵制各种损害合作伙伴商业利益的隐性市场活动。对隐性市场的表现形式及其预防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b) 形成协调机制

北京奥组委与有可能被隐性市场行为人利用的各种团体,如转播、宣传媒体和运动队、运动员的主管行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共同成立了奥运立法和宣传协调机制,统一对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予以管理。

此外,北京奥组委还实施了一项“城市运营计划”。在该项计划中,北京奥组委将于北京奥运会比赛期间以及奥运会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在相关城市广告管理机关的协助下,监控主办城市和赛场城市特定区域内的全部户外广告,以及赛事转播时段播出的视频广告,从而禁止、限制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发布的广告在特定时间段特定区域的出现。

上述规定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了隐性市场行为人借助转播、宣传媒体或参赛的运动队、运动员与奥运会的联系开展任何隐性市场活动。

(c) 通过合同约束

针对各类可能与奥运会产生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北京奥组委均于合同中要求对方不得从事任何隐性市场行为。

(i) 合作伙伴

北京奥组委在与合作伙伴签署的《合作伙伴赞助协议》中要求合作伙伴承诺:“仅将基于赞助协议取得的市场开发权利用于特别类别的产品”,并保证:“不从事也不协助或允许第三方进行与奥运会有关的隐性市场活动”。一旦合作伙伴违反了上述约定,北京奥委会有权要求合作伙伴限期改正,并进而提前终止赞助协议,收回授予合作伙伴的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权利。

2007年12月10日,北京奥组委还向合作伙伴发出《反隐性市场倡议书》,希望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合作伙伴和赞助商“本身不从事任何跨越赞助类别的隐性市场营销宣传,不为非奥运赞助企业从事隐性市场行为提供平台。”

(ii) 非合作伙伴类合作企业

针对其他与奥运会可能发生商业或非商业联系的非合作伙伴,如生厂商、供应商、服务商等,北京奥组委也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要求其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坚持贯彻“清洁场馆”原则。即,承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在比赛场馆内的任何区域,进行任何市场开发、广告或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区域内竖立、粘贴或展示任何标明服务商品牌、商标或宣传标语的标志。除非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进入场馆的非合作伙伴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均不得显示任何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商标、品牌、图标、标志、徽章及其他任何有助于一个合理的第三人判断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标识”,以避免造成任何可能损害合作伙伴商业利益的隐性市场。

(iii) 赛事现场观众

北京奥组委将向每一赛事门票持票人发放《北京2008年奥运会持票须知》,禁止进入赛事场馆的持票人“刻意展示或宣传服饰、携带或使用物品上的商业标识;集体穿戴含有相同或相似设计图案、色彩组合或商业标识的服饰……故意展示任何公司名称、产品、品牌或形象……未经授权进行宣传展示活动、筹集资金或在场馆内发放宣传品、促销品或带有任何商业信息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带有任何商业信息的参赛国国旗)”。

4. 其他措施

2008年6月3日,北京奥组委召开了一个“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的新闻发布会。这个发布会的主要内容就是倡议中国广告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防范奥运隐性市场行为,主要口号为“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以良好的行业风貌和规范的广告行为,为奥运添彩,为奥运助力,为国家争光”。此后,曾与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签订了主持人、出镜记者、嘉宾服饰的独家“代言”协议的李宁公司在央视“代言”,在随后的一周出现了变化。自6月10日开始,李宁LOGO已部分从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的出镜记者、嘉宾、主持人的衣服上移除。直至奥运会开幕前,中央电视台奥运频道的主持人、出镜记者衣服上的李宁LOGO已经不见。这充分显示出在北京奥运会上,北京奥组委将严格遵守和国际奥委会的约定,尽量把隐性市场行为的活跃程度降到最低的决心。李宁LOGO从CCTV奥运频道逐渐淡出,正是防范隐性市场行为的一个标志。

在火炬传递的过程中,北京奥组委在各地工商执法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开展了多次反隐性市场综合整治行动,对涉嫌隐性市场的广告行为进行了查处和规范,对违规使用未经授权的奥运标识、图形、文字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和制止,对违法生产销售奥运特许商品及违法生产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各类物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保证了奥运圣火所到之处无隐性市场行为、场馆为清洁场馆。

针对奥运会市场开发中的隐性市场行为,北京奥组委在奥运会开幕前已然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在社会各界包括律师队伍的配合下在反隐性市场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2008年奥运会召开期间,北京奥组委将加强防范、杜绝隐性市场行为的措施,通过各项协调机制确保最高效率地打击任何可能出现的隐性市场行为,力争举办历史上最“清洁”的一届奥运赛事。

注:本文中引用的全部法律条文均为2008年奥运会时生效之条款。

黄滔: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国际诉讼部合伙人。

戴月: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国际诉讼部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