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鑫 汪镕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2014年9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处置指引》”),在质权实现的过程中,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协议将相关证券折价、过户予质权人,抵偿还款义务人欠付质权人的债务。

2014年1月30日中证登发布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证登可以根据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允许在不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的前提下,在公开市场上卖出相关证券(即“变卖”),将变卖所得款项抵偿担保债务。

至此,《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无须通过法院程序的私力救济方式(协议折价、变卖和拍卖)已有两种落地方式。

折价的前提要件

《处置指引》明确,协议处置的前提包括:

(a) 相关证券在中证登登记、结算;

(b) 质押登记已经生效1年以上;

(c)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

(d) 相关证券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售股;

(e) 相关证券未被司法冻结;

(f) 如涉及信息披露,已经完成信息披露;并且

(g) 如触发要约收购,已经履行要约收购手续。

与变卖的区别

通过事先的三方协议安排(出质人、质权人和出质人指定交易的券商(上海市场)或证券托管单元所在券商(深圳市场)签署的《股份质押协议》和《三方处置协议》),变卖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完全私力救济,违约发生时无需出质人配合即可启动变卖程序。协议折价则仍需在违约发生之后,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处置协议进行折价。

但“协议折价”方式既有利于出质人及时偿清债务,也有利于质权人快速实现质权,亦可避免冗长的司法程序带来的市场风险(即证券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的风险),亦提供了质权人直接获得证券的可能性。

折价的价格限制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并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处置指引》还特别规定,“折价”的折算价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防止质权人利用谈判优势地位不合理降低“折价”的折算价格。

境外质权人可持有折价证券

《处置指引》首次允许作为质权人的境外投资者,因“协议折价”获得证券权属需要,开立境内证券账户,并进行出售操作,且无持有期限限定。由此,中证登继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境内证券账户后,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者开立境内证券账户。这实际上开辟了境外投资者依托融资获取境内资本市场的收益风险组合的渠道。

根据《处置指引》开立的该等证券账户,目前只具有持有和出售因“协议折价”而受让的证券的功能,不具有其他交易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