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境外优先股于2014年10月15日成功完成发行定价,成为中国公司法历史上首单优先股发行。本次境外优先股于2014年10月23日完成交割,于10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将在场外交易(OTC)平台进行后续交易。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作为中国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工作。

中国银行本次率先完成境外优先股发行,创下多项市场纪录。本次境外优先股是中国银行优先股融资项目计划下首笔发行,是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首例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标准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填补了国内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空白。本次境外优先股以人民币计价,美元结算,最终发行规模64.998亿美元(约合400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6.75%,认购倍数达到3.35倍,市场反响热烈。本次境外优先股是迄今为止全球单次发行规模最大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也是全球单次发行规模最大的美元定息收益证券,向全球资本市场展示了中国发行人良好的财务实力与发展前景。

中国银行本次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优先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自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多家国内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优先股发行计划。中国银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先行先试,率先探索完成了境外发行,为中资机构其他资本工具的发行积累了宝贵经验,具有开创性意义。

自2013年9月起,在国务院出台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之前,金杜就协助中国银行研究境外市场优先股案例,研究在当时中国法律框架下可行的优先股条款和公司章程修订方案。项目正式启动后,作为中国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全程参与了中国银行境内外优先股发行方案和章程修订方案的制定,参与每一个重要法律问题的论证,并协助和代表中国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进行多次沟通和讨论,成功和有效地取得了行业主管部门和两地证券监管部门对于本次优先股发行的批准和支持。金杜又一次荣幸地见证并亲身参与了一项开创市场先河项目的全过程。

本次发行由中银国际担任财务顾问及全球协调人,由中银国际、法国巴黎银行、招商证券(香港)、中信证券国际、花旗银行、瑞士信贷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士丹利以及渣打银行担任联席簿记管理人及牵头经办人。本次境外优先股获穆迪“Ba2”级评级及标准普尔“BB-”级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