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沪港通”股票交易于11月17日正式开启,投资者关心的沪港通下的税收政策也得以明确。上周五(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其中,不少免税政策力度较大,超出投资者预期。
为方便读者阅读,我们将有关沪港通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继2009年国税函[2009]47号文件明确对QFII股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此次79号文件对一直以来不置可否的QFII取得股票交易所得的所得税处理加以明确。
税收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1305159/content.htm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 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 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 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 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五、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4年10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