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essa Docherty Karen Bulter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08年3月,Bear Stearns (贝尔斯登)股价大跌,其破产传闻对美国金融股带来了巨大冲击;同年9月,Lehman(雷曼兄弟公司)也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濒临破产;与前二者相比,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美国国际集团)也许是幸运的,受到政府“保释”免遭破产厄运。而这一系列金融危机事件的影响依然在不断扩大,动摇了全球金融体系。
究其根本,2008年美国金融风暴之所以产生是因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失灵,具体表现在场外市场交易信息不透明、对主要交易对手缺乏了解,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危机初期的预警信号。经历了此次风暴的洗礼,许多国家包括欧盟意识到了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需要考虑风险集中的程度及主要交易对手的违约可能对系统稳定性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系统有效的风险预防机制。
2009年9月,G20峰会在美国匹兹堡召开,并达成共识确立场外衍生交易监管框架的基调是“从场外走向场内”,提出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应当通过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该提议在欧洲经济区已通过《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得到解决);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场外衍生品合约应向交易数据存管中心报告(EMIR延展至ETD);对非集中清算合约的资本要求更高。
什么是EMIR?
EMIR,全称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中文为《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EMIR是欧盟立法的一部分,并于2012年7月制定颁布,这一规则是欧盟为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稳定性所做出的努力。EMIR旨在增强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透明性和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适用于欧洲及非欧洲金融机构及公司。EMIR要求相关机构把场外衍生品交易合约的详细信息报告给交易登记机构和监管当局,并引入严格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中央对手方能够按照行业标准谨慎操作。美国也制定了相似的法规Dodd-Frank即《多德-弗兰克法案》,并且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义务。Dodd-Frank不仅直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机构,而且适用于与欧盟交易对手进行衍生品贸易的非欧盟金融机构及公司,或是对欧盟市场产生直接、有实质意义且可预测影响的非欧盟金融机构及公司之间的贸易。
EMIR主要规定了资本与市场保证金制度,集中清算,交易报告与其他双边风险管理四个方面的责任:
- 资本与市场保证金制度指的是场外衍生产品的资本费用及保证金的要求更高,实行按市场定价或按模型定价制度并及时进行交易确认。
- 集中清算要求场外衍生产品需通过已授权或注册的CCP清算。
- 交易报告要求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金融衍生产品需向已注册的交易数据存管中心报告且需要涵盖抵押及风险暴露信息。
- 其他双边风险管理包括投资组合压缩、投资组合和解及争议解决。
EMIR 预估日程表(随时会有更新)
EMIR对中国交易对手的适用性
上述提到的EMIR义务同样适用于第三方国家、NFC+(高级非金融交易对手)、NFC(非金融交易对手)及金融交易对手。而中国就应属于第三方国家范畴,如中国的银行、大型金融机构、涉及高级别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及与欧盟交易对手进行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企业都应适用EMIR义务。若不适用EMIR的中国机构与EMIR义务下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则仍需遵守部分EMIR的规定及要求。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美国的Dodd-Frank与EMIR相类似,那是否意味着我们的企业或机构只要符合前者的要求也就等于遵守EMIR的义务了呢?答案是否定的。Dodd-Frank与EMIR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政体制度,不可等同,合规前者不代表同样合规后者。因此,中国的金融机构及企业需要仔细核查欧盟竞争对手方给出的协议和文件(包括ISDA协议),进一步全面了解与己相关的EMIR义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