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按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原则上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并将其流转严格限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1)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0条);以及(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移(《土地管理法》第63条)。
由于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实践中如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须先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使用权人。这种非市场配置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不仅造成土地粗放利用、增加了土地流通环节、阻碍了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也积累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规避上述诸多弊端,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土改政策,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当属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赋予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客体资格,同权同价的权力内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2月27日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提出在坚守“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三大前提要求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指出,农地入市并不能“任意为之”,需在满足严苛的前提条件下方可进行:(1)仅允许在《决定》明确的33个试点范围内暂时实施农地入市;(2)入市的土地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且依法取得;(3)入市的方式仅限于出让、租赁和入股;(4)入市土地仅限于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此可见,《决定》在遵循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细化了农地入市条件,但仍为农地入市设置了严格的入市前提条件,并将农地入市的方式牢牢限定在“出让、租赁和入股”三种形式。
从各地实践经验来看,虽然深圳、安徽、重庆、浙江等省市政府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已相继出台指导性文件,“各摸各的石头,各过各的河”,但整体来看,距离形成全国普适的成熟农地入市模式为时尚早。较为成功的农地入市模式有南海区联滘村采用的“将集体建设用地租给政府,自己旱涝保收”方案;岳口镇金湾村采用的“拍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走向致富道路”方案。再以北京为例,北京早在2003年便公布了《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试点范围内除村民建设住宅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产权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都可以进行流转并用于工业等用途。2012年,北京西红门镇启动工业大院拆除腾退、产业升级改造工程,由村集体组织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资组建集体联营公司,并将入股土地出租给产业园的投资者,投资者兴建企业后获得地上房屋产权。与此同时,投资收益按各村入股土地的价值所占比重进行统筹分配,从而形成了农民受益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再例如海淀东升镇兴建的东升科技园,在西红门经验基础上,还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办理了抵押并获得了银行贷款。2014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以海淀、大兴工程为标杆,将丰台区长辛店镇、通州区宋庄镇等“五区六镇”设为新试点,以进一步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纵观农村土改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不难看出农地入市是大势所趋,2015年也将是积极稳妥推进农地入市的改革之年。但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在历史上一直是农村土地改革中最艰难的部分,政策操作的难度大,执行缓慢,在实操层面面临着包括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执行不到位、村集体突破土地管制谋取不当利益、土地增值收益在政府与村集体之间分配不公等诸多棘手问题,因此土改进展仍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无论如何,新一轮土改已经启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了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的机会,市场将有望成为土地空间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我们期待中央逐步加大改革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尝试、创新,妥稳完成本轮土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