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萍 冯彩红 冯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xu_ping2015年4月9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世贸组织曾裁定要求中国开放人民币银行卡清算市场。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之后,《决定》终于出台,宣布同时向内、外资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此举可以视为回应了裁定中的要求。《决定》的颁布也意味着包括国际银行卡机构、银行、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内的主体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开展人民币银行卡清算业务,由此国内唯一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将不得不与多个竞争者争夺人民币银行卡清算市场的份额。

《决定》的主要亮点如下:

清算业务

在《决定》中,银行卡清算业务被界定为“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该定义较为宽泛,既涵盖了中国银联开展的境内清算业务,也涵盖了国际银行卡机构开展的双币卡业务和外币跨境清算业务。

监管机构

根据《决定》,银行卡清算业务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双重监管。《决定》授权央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有关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监管措施等的实施细则。特别是,虽然央行负责向申请者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但央行在作出是否批准授予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是否批准持证人的重大变更的决定前,须向银监会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央行和银监会在监管银行卡清算市场时如何具体分工,尤其是二者之中谁负责清算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管,仍然缺乏明确规定。如同《决定》未予以明确的其他的问题一样,上述监管职责分工将有待在今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界定。

资格条件

根据《决定》,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据《公司法》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 主要出资人(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应当满足下列主要条件:(a)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b)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以及(c)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 在中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央行核准的任职资格;以及
  • 具备符合审慎性要求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
  • 上述资格条件对内、外资平等适用。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鉴于其通常会在其他国家建造支持其现有全球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例如数据中心),上述第四项条件对其显得尤为苛刻。毫无疑问的是,外国投资者重新在中国境内投资和建造基础设施不仅昂贵而且耗时。而对于中国监管机构而言,由于银行卡清算业务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安全,“在中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是开展清算业务的先决条件。举例来说,《决定》还明确要求持卡人个人信息的储存和处理只能在中国境内进行。
  • 除此之外,某些条件,例如第四项和第六项,相对比较具有“弹性”,监管机构在依其决定谁将是第一批获得许可证的清算机构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监管机构还需要对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细化,从而使《决定》具备实践可操作性。

许可证申请程序

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十分复杂,过程也很漫长,前后通常需要一年半的时间。与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类似,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即筹备阶段和开业阶段。央行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并在征求银监会意见后核发许可证。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在成功取得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下图为许可证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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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筹备期自央行作出初步批准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但并非强制要求必须满一年。如果申请人未满一年即完成了筹备工作,可以在筹备工作完成后即提出开业申请。

业务管理要求

《决定》还就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活动中品牌使用、保密义务、个人信息保存等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具体而言,除其他之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应:

  • 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
  • 不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
  • 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完整、真实;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处理与境内发卡机构或者收单机构之间的业务;以及
  • 对从银行卡清算业务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对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在中国境内进行。

对现有业务的影响

《决定》也将对国际银行卡机构在中国的现有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当前,国际银行卡机构通过与中国国内银行合作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模式非常普遍;国际银行卡机构可继续开展该等清算业务,无需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或申领央行核发的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但是,国际银行卡机构应当就业务开展情况向央行和银监会报告,并遵循相关业务管理要求。

然而,那些在《决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国际银行卡机构(如有),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持续监管

央行和银监会将对持证人进行持续监管。持证人进行任何重大变更时,例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银行卡清算品牌等或者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央行申请批准。

《决定》通过制定一般规则放开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无疑是振奋人心的。根据《决定》,只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外资将有机会同内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但是,各方仍需耐心等待有关实施细则的颁布,方可启动申请程序。《决定》所述规则如何变为现实仍有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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