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油气团队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2号)(“2015年版《目录》”),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2015年版《目录》对油气行业某些领域的投资政策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提高原油采收率和物探、钻井、油井服务等服务提供商的投资。另外,在针对常规油气项目的投资规则与限制是否适用于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项目这一问题上,2015年版《目录》也做了进一步的澄清。

背景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目前外商投资的风向标,为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政府对不同行业外商投资的基本态度提供指引。《目录》将外商投资各行业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未列入《目录》的行业)四类,并对每一类行业设定某些投资规则或限制条件。常见的限制条件包括要求某一行业的外商投资限于中外合资、合作。

取消提高原油采收率、物探、钻井和油井服务等领域的“限于合资、合作”的投资限制

根据2011年版《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涉及提高原油采收率、物探、钻井和油井服务等领域虽列为鼓励类行业,但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
2015年版《目录》施行以后,外商投资于上述领域,更确切来说,(i)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ii)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再受限于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投资方式。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外商独资企业的形式投资这些领域。

统一常规油气和非常规油气的投资政策

2015年版《目录》对油气行业的另一项值得关注的修改是针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投资政策的进一步澄清。

2011年版《目录》将下列领域单独列举:(i)石油、天然气,(ii)煤层气,(iii)低渗透油气藏(田),(iv)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和(v)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此种单独列举的分类方式容易使读者误解,认为前述领域都是互不相关的独立领域,但事实上,这些领域在化学组分、地质特性等方面存在交叉。因此,单独列举的分类方式使某些交叉领域的投资规则产生疑义。

2015年版《目录》改变了这种分类方式,将上述后四项分类删除,明确石油、天然气包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虽然其他的法律法规可能仍基于油气藏的不同性质对其进行不同的规范,但是,针对非常规油气的法律适用,即:除非另有规定,常规油气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基质和粘性的烃源岩应具有普适性,2015年版《目录》在明确这一点上走出了重要的一步。这种澄清对于理清某些复杂问题的法律适用具有积极作用,如:涉及复杂、难以定性或多变的地质条件的资源开发。

团队介绍:

金杜油气团队在国际油气行业有着合计超过30年的经历,其中有一位律师曾是美国油气工程师。我们为客户的完整油气商业价值链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包括并购、并购后的油气资产运营及油气上游、中游、下游的各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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