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峰 王宁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ma_feng为了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同时为了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对比试验,互补试验,通过试验的多样性验证制度创新以及措施扶植推广的可行性,来建设更多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国家决定进一步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范围,并且在广东、天津、福建再新设三个自贸试验区。为此,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印发了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四个自贸区各自的总体方案,以及统一适用于四个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办法。

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天津自贸区实施范围为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 

整体而言,天津自贸区更强调京津冀的协同发展,着力于通过天津的口岸来带动内陆地区的发展。按区域布局划分,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有很多金融亮点值得让人期待,当然这些亮点和变化还需要相关监管机关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我们也将在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予以分析,在此我们仅对总体方案中金融亮点简要整理如下。

推进金融制度创新

1. 开展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

2. 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

3. 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4.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5. 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6. 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

7. 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8. 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9.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10. 支持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

11.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以及和解、专业调解、仲裁等金融纠纷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2. 支持建立健全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的多元化证券投资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1. 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2.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3. 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4. 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

5.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6.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7.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机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8.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提升租赁业发展水平

1. 率先推进租赁业政策制度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

2. 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

3. 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4.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

5.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6. 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

7. 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8.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推动京津冀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 

1. 探索京津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开展金融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创新。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协作,破除地域限制。

2. 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促进区域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使用。

3. 支持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4. 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

5. 鼓励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探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