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雪立 卓海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

cheng_xueli为了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同时为了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对比试验,互补试验,通过试验的多样性验证制度创新以及措施扶植推广的可行性,来建设更多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国家决定进一步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范围,并且在广东、天津、福建再新设3个自贸试验区。为此,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印发了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四个自贸区各自的总体方案,以及统一适用于四个自贸区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国家安全审查办法。

按广东自贸区总体方案,广东自贸区实施范围为116.2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3.71平方公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28平方公里。

按区域布局划分,深圳前海蛇口片区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珠海横琴新区片区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广东自贸区总体方案中有很多金融亮点值得让人期待,当然这些亮点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我们也将在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予以分析,在此我们仅对该等金融亮点简要整理如下。

一、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

1. 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2.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在总结其他地区相关试点经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基础上,研究适时允许自贸试验区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港澳同业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港澳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企业在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人民币股票,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

3.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4.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5. 允许自贸试验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二、推动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

1. 在《安排》框架下,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推动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自贸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同内地保险机构,适用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适用与内地保险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法规。

2.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点发展和银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门元在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3.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4. 建立健全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债管理新模式。

5. 在《安排》框架下,推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6.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地区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7.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8. 稳妥推进外商投资典当行试点。

9. 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10. 发展与港澳地区保险服务贸易,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

11 .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允许自贸试验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开展贵金属(除黄金外)跨境现货交易。

12. 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支持港澳地区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三、推动投融资便利化

1. 探索实行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方面进行创新。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和其他风险可控的方式,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

2.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3. 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

4.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和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5.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6. 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7. 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8. 构建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健全对区内个人投资的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9. 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10.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按照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

11.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入港澳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逐步提高港澳投资者参与自贸试验区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

12. 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