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总体而言,新法细化了企业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同时也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文将介绍企业管理人员在新法下的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管理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
1.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18条列举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
- 及时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职责中的第三项,也即“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职责。实际上,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安全生产事故,大部分都与员工的违章操作有关。安监部门一般认为,这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对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落实不到位。因此,不难理解新法提出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这样的要求。
遗憾的是,《安全生产法》并未明确谁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践中,一般认为主要负责人是实际指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最终决定权的决策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有权机关一般会根据企业管理架构、实际决策机制等,确定谁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 组织或者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及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实践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能会比较广。一般而言,管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企业会建立内部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甚至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环境、健康、安全部门)。在这种体系和机构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能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如各部门经理、主管,也可能包括生产一线部门的直接管理人员,如车间主管等。
二、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撤职;
- 罚款;
- 刑事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主要负责人最高可能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根据实际情况,主要负责人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最高可能被处以7年甚至更长的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受到任职限制。具体而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的,且被处以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如果所发生事故属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该主要负责人将受到终身行业任职限制,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暂停或者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罚款;
-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高可能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其可能构成的刑法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最高可能被处以7年甚至更长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上法律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何种行政处罚时,也会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能被处以警告、撤职等处分。
三、结语
生产安全是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保证生产安全,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履行其法定义务,同时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方可为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也避免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文章,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