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徐念若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

吴青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既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私益诉讼案件;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的确定使污染者和被侵权人责任界限更加明晰,对统一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别强调了“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即明确了即使污染者无过错,也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达标排污”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企业在作为环境侵权案件的被告时,常常以“达标排放”为由进行抗辩,一些法院的审判结果也大相径庭。例如,在2005年“张长健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中,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主张其排放达标,但是无法证明排放不会造成损害,所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达标排放”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界限,依然认定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2014年“王宝贤与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源鼎山泉公馆酒家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未能就自己居住场所环境污染超标或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进行举证”为由,没有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此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以“被上诉人对涉案油烟排放进行整改和缴纳罚款后,环境监管部门对山泉公馆与九毛九天河北店的油烟排放进行两次监测的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等理由,认为上诉人举证不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两案,虽然都是“达标排污”,但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的。

法律不明确会造成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会损害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因此,该司法解释中“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明确了“达标排污也不能免责”,不仅使得法院的裁判标准得以统一,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环保法律规定。

对企业“环保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毋庸置言,“达标排放”是企业应遵守的基本环保法律义务。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企业可免于受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达标排放”却并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如果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了生态与环境的损害,或给企业或他人造成了损害,虽然环保部门不会对其进行环保行政处罚,但环境公益组织及受损害的利益相关方却仍然可以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私益诉讼,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质上对企业的环保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排污企业不能仅仅满足于“达标排放”,还需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注意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谨防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或损害。

虽然企业提高环保合规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但是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相比,还是极有必要的。近年来环境污染案件判处的赔偿数额屡创新高,企业需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也越来越重,比如“泰州环境污染赔偿案”等。

所以,新形势下企业不能满足于对环境污染的末端治理,而应该重视对污染的全过程控制。首先,污染企业应当在建设前审慎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和预防潜在的环境问题,把环境风险降低在可控的范围内。其次,污染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定时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随时根据新情况、新变化调整环境保护措施。最后,污染企业应当建立系统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组建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以保证企业环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此外,日益高昂的环境成本在倒逼污染企业引入保险机制、借助市场力量来发现和降低自身环境风险。因此企业可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自身的环境风险,构建环境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即使“达标排放”,依然可能成为被告承担巨额的环境侵权责任。反映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下,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保护压力也不断增大。所以,企业应当高度关注日益增加的环境合规风险,及早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适时引入保险机制,借助市场力量来发现和降低自身环境风险,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注释:

[1] 张长健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 王宝贤与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源鼎山泉公馆酒家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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