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修改和实施,银监会于2015年7月1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的修订依据了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实施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
就具体修订而言,《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主要修订如下:
1. 设立与登记
该章节取消了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取消营业性机构筹建延期、开业延期、临时停业和停业后复业的审批事项,改为报告制度。 另外,该章节删除了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文并将该等条文移至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
2. 业务范围
该章节放宽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另外还增加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增设的分行在筹建期间可以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筹备工作,经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可以在开业时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另外,该章节删除了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文并将该等条文移至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
3. 任职资格管理
该章节根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外资银行董事、高管和首席代表任职应具备的条件和禁止性要求进行了统一。区分了银监会和当地银监局的权限,不同的拟核准人员由不同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该章节还扩大了离岗报告制度适用对象的范围并对选聘代为履职人员的机制作了规定。
另外,该章节删除了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文并将该等条文移至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
4. 监督管理
该章节将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和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由之前的由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变更为事后报告制度。
《实施细则》还缩减了修改章程需申请核准的范围,章程修改仅涉及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者业务范围变更且变更事项已经银监会批准的,银行仅需在变更事项经批准后6个月内自行修改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无需申请修改章程的许可。
与其他章节一致,该章节删除了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有关行政许可的条文并将该等条文移至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
5. 终止与清算
该章节与《破产法》统一,增加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的规定。
将与申请自行解散、申请关闭分行或代表处、申请关闭分行同时申请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以及申请复业的具体程序和文件要求有关的条款删除并移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
此次《实施细则》的修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将为外资银行设立和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更多文章,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