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针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范。以下将选取《实施办法》的几个要点作简要介绍,以呈现深圳市生育保险实务的最新情况。
落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虽然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明确要求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相比较于北京、上海等城市,深圳的该项政策迟迟未落实。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在深圳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无论是本人还是其用人单位均无法向生育保险基金申领生育津贴,而是按照原操作,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实施办法》保障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的同时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对缓和劳资关系也有极大的帮助。
《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员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
《实施办法》施行之前,深圳市内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据主要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适用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具体为参保一档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两种档次的缴费比例分别为0.5%和0.2%。
《实施办法》则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并确定了1%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达到了《规定》所允许的最高上限。此一规定改变了生育保险在深圳市长期依附基本医疗保险的局面,使生育保险基金得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剥离,符合《规定》所提的“单独建账”要求。
简化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手续
与《规定》相比较,《实施办法》精简了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办事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刷卡记账”
《规定》要求累计参保满一年的职工生育的,需先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方可申请结算生育医疗费。
而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累计参保满一年的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只要提供相关证明,即可实行“刷卡记账”。换而言之,符合前述情形的深圳职工,无需按《规定》要求事先填写就医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 申请材料简化
《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累计参保未满1年的职工,在提出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招录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等。
而在同样情形下,《实施办法》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免去用人单位招录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较之《规定》降低了报销申请要求。
3. 行政答复的期限缩短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或生育津贴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该答复期限比起《规定》中的“30日”少了一半,节省了申请人的等待时间,一定程度上也督促了行政机构提高办事效率。
落实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010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赋予职工未就业配偶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权利。但许多地方都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使得这项权利流于形式。
《实施办法》规定,在生育医疗费用产生后一年内,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具体而言,职工未就业配偶可通过向深圳市社保局提供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社会保障卡以及职工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以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相关生育医疗费用。
许多地方,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甚至在该法出台后而仍未制定实施细则时,都规定只有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就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参保妇女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若不具备上海市城镇户籍,则无法在上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赋予了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权利,《实施办法》则将此权利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