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 李洪川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是为“假外包、真派遣”。但何谓“真外包”?何谓“真派遣”?却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仍然殊难判断。尽管上海市和江苏省等地区的地方规定对此有所阐发,但仍不足堪定论。我们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检视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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