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luo_ai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进行的认定和把握。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情形,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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