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里斯 & 莱恩
信用评级与诉讼风险
信用评级是社会信用关系充分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投资者、企业商业伙伴提供相对客观的资信信息。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信用评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是企业在交易活动中的“身份证明”,良好的资信等级可以改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软实力;其次,信用评级会形成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会在极大程度上扩大(抑制)企业的融资范围,提高(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再次,它会成为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管制的重要依据。诉讼风险作为可能威胁企业正常运营的特殊事件,对企业信用评级的影响一直受到研究者们的关注,但由于企业诉讼风险的测算标准各异,主要评级公司信用评级体系中诉讼风险的权重也一直难为外界所知,过去的实证研究成果得出了令人费解的结论:例如大部分研究认为企业诉讼风险会拉低企业信用评级水平, 而谢慧娴(2015) 发现,在使用改进的企业诉讼风险测算指标之后,企业诉讼风险并不会对企业信用评级产生显着影响。
信用测评的框架与方法
对企业信用评级的方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少数机构能在该领域做到权威。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穆迪、标准普尔与惠誉认定为“全国范围内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上述三家国际评级机构在业务上各有侧重。穆迪侧重于机构融资风险测评,标准普尔侧重于企业评级,惠誉更长于金融机构评级。由于三家评级机构的信用测评建模方法不同,且具体的测评指标(甚至测评结构)也普遍对外界保密,因此他们信用评级结论的客观性受到了业内人士及公众的质疑(特别在安然事件与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后)。虽然标准普尔认为“评级是艺术,不是科学,有方法而没有公式”,但三家评级机构还是在不同的场合公开了自己的测评(框架)体系,这些测评(框架)体系被业内信用评级机构广泛关注和学习(如下图)。
被评级公司普遍使用的评级方法主要分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也称评估模型法,即是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数据为分析基础通过数学模型来测定信用风险的大小,定量分析多局限在被测评企业的财务风险评估板块(包括对资产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充足性等等)。定性分析主要是由评估人员根据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对评价对象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进行分主观分析判断。定性分析被运用到了除财务风险评估板块外的绝大部分测评板块。对于一些较为独特的指标,则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测评方法。比如特殊事项(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由于法院司法、行政数据披露不足,在实务上只能凭借专业人士对于相关事项风险性质的主观判断以及财务模型进行测算。对于诉讼风险,建立在研究人员主管判断与财务模型基础之上的测评到底有多大的可信性呢?对此业界是普遍存疑的。
诉讼风险测评:过去的指标靠谱吗
诉讼风险的评估一直是公司财务研究领域的重大议题,关于诉讼风险的评估业界与学术界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被大大小小的信用评级公司参考)。Francis, Philbrick 与 Schipper (1994) 将生物医药、计算机、电子与零售行业定义为高诉讼风险行业(随后他们开发了FPS行业诉讼风险分类方法),从而开创了使用行业诉讼风险代表单个公司诉讼风险的先河。随后有研究者指出,给特定行业中的公司赋予相对固定的诉讼风险值有失准确性与公允性,因为行业整体的诉讼风险极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与产业政策的影响。Jones与Weingram在1996年提出突发性的财务损失极容易导致公司成为诉讼被告,他们将股价波动、股票回报率波动以及市值波动纳入了公司诉讼风险评价模型。一些研究者(Low, 2006)认为对高管的股权激励背后隐藏着极高的委托代理风险,由此非正常的高管股权激励也被纳入考虑。此外还有研究者将公司研发强度、固定资产占比,甚至高管团队与工会的沟通情况作为变量放入了模型之中。当然,也有评级机构采用更为直接的诉讼风险评估方法:搜集被评公司过去1年(或2年)的重大诉讼记录,通过评价总体的诉讼频率与诉讼金额测算公司的短期诉讼风险。通过财务模型进行测算虽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由于无法捕捉企业涉诉的业务板块、争议动因、争议发生区域而有隔靴搔痒之感。统计近期重大诉讼的方法虽然更加直观但由于达到证监会“重大诉讼”标准的案件有限,公司时常发生的涉及金额不大的诉讼可能完全被忽略。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全面的公司涉诉信息诞生之前,是没有客观准确的诉讼风险测评标准的。
判决书深度挖掘:变革正在悄然进行
如果有一天所有企业的诉讼记录可以被评级人员(或研究者)实时监控,信用评级行业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首先,测评者无须再依赖自己对特定行业诉讼风险的主观理解评估企业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因为所有行业中已发生、进行中、或短期内即将发生的诉讼都可以被精确捕捉,特定行业的诉讼风险一目了然;其次,测评者将能够轻松调用特定公司的诉讼记录,对争议发生的时间(季节)特性、空间(地域)特征、争议解决途径、诉讼后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归纳,结合前瞻性数据挖掘技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诉讼频率(涉诉金额)会非常容易被模拟出来;再次,企业诉讼信息挖掘不仅能暴露企业总体的诉讼风险,而且可以对诉讼风险集中的业务部门(人力、研发、营销)进行精准定位,锁定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审计、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短板,从而在极大程度上克服了定性分析测评方法的主观性和模糊性;最后,企业涉诉信息会暴露企业在供应商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政府关系管理、危机公关方面潜在的问题,对企业外部危机所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刻画。
企业涉诉信息的充分公开是精准测评企业诉讼风险的前提,我们认为目前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关政策还有以下改进空间:首先,除公开裁判文书外,可以进一步公开立案信息等裁判前事项信息;其次,除诉讼程序外,可以公开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和解、仲裁等)信息;再次,除争议解决过程外,可以进一步公开争议解决时间、执行情况等后续信息。诉前、诉讼后信息,以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信息的公开,无疑将会使得企业诉讼风险的评估更加精准,进而加快和深化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重大变革。
参考文献:
Francis, Jennifer, Donna Philbrick, and Katherine Schipper. “Shareholder litigation and corporate disclosur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1994): 137-164.
Jones, Christopher L., and Seth E. Weingram. “The determinants of 10b-5 litigation risk.” Available at SSRN 2684 (1996).
Low, Angie. “Managerial risk-taking behavior and equity-based compensation.”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92.3 (2009): 470-490.
Xie, Huixian. “Credit Ratings and Firm Litigation Risk.”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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