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竞竞 王淼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其中的改革亮点为对于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适用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同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制度,并拟与《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同时生效。

上述《决定》和《暂行办法》的生效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国际基金在华投资,主要体现在国际基金在华直接投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华投资、以及国际基金与境内人民币基金的平行投资这三个方面。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