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萍 刘学良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liping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就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规范。公告最明显的变化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事宜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对此,我们将通过本文对公告以及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进行梳理和总结,重点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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