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陈婧 兰孟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发布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为“101号文”),该文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许多成长性强的初创公司倾向于利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相比上市公司的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变现能力较差但是税负成本却不低,为鼓励科创企业的发展,101号文针对股权激励提供了递延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扩大优惠主体及激励方式四大利好,但同时,为了体现政策的倾斜性,101号文对享受该优惠政策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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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实践中复杂多变的股权激励情形,101号文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及后续管理过程中的执行细节仍有许多问题尚不明确。在读懂101号文之前,所谓“重大利好”对企业来说也许只是镜中月,水中花,一个带着密码的大红包。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享受优惠政策?在股权激励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优惠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不确定性?让我们带您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