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楼仙英 龚雯怡 孙浩洸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继今年7月1日,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网络表演通知》”),以及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网络视听节目通知》”)之后,短短半年时间内第三个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出台规定。
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覆盖非常宽,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全部行为。《规定》对“互联网直播”也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释,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全部活动。《规定》的适用主体则有三类: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互联网直播平台,监管机构的频频动作是否令这个行业的监管环境日趋复杂?现有规定对于互联网直播平台是否存在重复监管?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生存空间是否越来越小?我们希望在本文中为大家做简要的梳理。
互联网直播平台面临的整体监管
其实,早在《规定》出台之前,互联网直播平台就已经面临着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文化部和广电总局三方的监管。
互联网直播平台的业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并且大部分直播平台均以付费道具等形式向用户收费。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因此直播平台的主办单位需向工信部或各地通信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下称“ICP许可证”)。
与此同时,目前大部分直播平台的一种经营模式是,有“网红”入驻平台直播歌舞表演、网络游戏解说等,直播观众则会以付费道具的形式赞助直播发布者。根据前述7月1日文化部下发的《网络表演通知》,“网络表演是指将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等,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供用户在线浏览、观看、使用或者下载的产品和服务。”因此,直播平台这一模式中的歌舞表演、游戏解说等属于“网络表演”的范畴。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表演通知》,直播平台的这类经营模式被认定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向文化行政机关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在实践中,目前包括斗鱼、熊猫、龙珠在内的大部分直播平台均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前述9月2日广电总局下发的《网络视听节目通知》,如果直播平台提供网络视听节目的直播则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具体而言,如果直播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下称“重大活动直播”),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如果通过互联网提供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下称“一般活动直播”),则需取得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之一是申请单位需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根据广电总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广电总局共颁发588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而取得第二类第七项许可项目的仅有腾讯等少量持证单位。
现在,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对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下表显示了上述互联网直播平台可能涉及的资质要求汇总:
互联网直播平台的运营监管日趋立体式、多渠道、规范化
虽然互联网直播平台的运营涉及众多监管机构,许可证也比较纷繁复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监管规定彼此之间却并不冲突,更多地体现出不同监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不同角度共同监管的思维。根据《规定》,国家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这与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的内容一致。另一方面,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相应监督管理,这里所强调的“各司其职”体现了国家网信办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顶层设计,这也意味着未来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监管将呈现立体式、多渠道、规范化的趋势。
除了工信部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不直接针对互联网直播行为外,网信办、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均是直接针对具体的互联网直播行为,主要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视听节目直播以及网络表演直播这三个方面,既有共性的内容,互相之间又有各自的侧重。
落实到具体的监管要求,现有规定涉及直播平台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身份审查、责任落实等方面。
在内容管理方面,现有规定要求直播平台进行内容的分级分类审核,并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总编辑制度以及先审后发管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直播需配备与活动内容相适应的审核人员对直播内容进行审看,且对于重大活动和一般活动的直播需配备审核人员分别在5天前和48小时前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在技术措施方面,直播平台需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于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发布的内容和日志信息需记录保存六十日。对于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的新闻信息要保证来源可追溯;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直播需建立备用节目紧急替换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在直播过程中遇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内容时实现切换。
在身份审查方面,直播平台需对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直播平台需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此外,直播平台需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在责任落实方面,现有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而对于网络表演的直播,直播平台需对平台上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表演者要对其开展的网络表演承担直接责任。
从现有规定可以看出,针对互联网直播这一新型的传播形态,国家网信办、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在划分各自监管范围时态度都是相当谨慎。这三个机构在互联网直播服务上的监管重点也有明显区别。国家网信办除负责互联网直播平台和发布者的常规性管理外,重点强调针对互联网新闻直播服务的管理。而广电总局则关注“栏目化”的节目直播,即重点规制直播节目的栏目化。对于文化部,其又将监管范围限于职权范围内的网络表演直播行为(包括文艺表演、游戏解说等)。
结语
虽然这几个月来,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直播的动作频频,但是日趋复杂的监管环境背后,却体现出不同监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不同角度共同监管的思路。各个监管制度之间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冲突或重复监管,一个立体式、多渠道的监管体系正在快速建立,规范化也将成为未来互联网直播行业不可回避的一个核心问题。
[1] 广电总局:http://www.sarft.gov.cn/art/2016/6/12/art_110_31016.html
阅读更多文章,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