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基集团”),就其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达尔”,证券代码:000048)之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支持,一审、二审均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6日做出限制京基集团行使股东权利的决议无效。

本案为典型的因上市公司限制“举牌方”股东权利所引发的争议,也是此类纠纷中第一单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例,具有很高的业界关注度和影响力。本案理清了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行为边界,将对此类纠纷的裁判产生示范效应。

金杜团队在本案中准确抓住案件争议焦点,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最终,金杜团队的代理思路得到了法院的全面采纳,并通过本案判决向市场传递了关键的司法裁判意见。

金杜团队负责该项目的合伙人是高峰律师、林嘉律师。律师团队包括宋思宇、王涛。

高峰律师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日趋活跃。‘举牌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产生的‘控制权之争’日益增多。尤其今年,在多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争’中,出现了诸多涉及股东权利的新型纠纷,引发了巨大争议和市场普遍关注。金杜凭借在公司诉讼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尤其是处理复杂、疑难的新类型纠纷的专业实力,最终为客户赢得有利结果,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