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显龙 林嘉 张漠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zhao_xianlonglin_jia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通常存在两个法律关系:(1)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下称“土地方”)与提供资金的一方(下称“资金方”)之间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2)发包人(通常为资金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方往往不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也不会参与具体的工程建设。但是,在资金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方通常会将资金方和土地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土地方承担连带责任。该等索赔是否成立,将取决于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的认定及把握。

我们近期参与的一则案例中,法院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支持了承包方的诉请。在此予以介绍,以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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