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庞展画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wu_qing2015年1月实施的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定环境义务,包括要设立环保责任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等。2015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也对产生水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规定了相关的环境义务。

2015年、2016年,随着环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其中较突出的是项目未批先建,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就因硝化池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被宁夏自治区环保厅于2016年11月进行了行政处罚。另外,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也都曾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因项目未批先建被行政处罚过。

此外,银行业推行的绿色金融、绿色信贷政策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提出了要求。如,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提出,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2012年中国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

2016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这是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环境管理最基础的制度,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此次改革对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排污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包括企业需自行申报排污许可资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需要依法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自证守法等。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要求企业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环境管理体系。

上述环境立法、环境政策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监管方面的变化,均促使企业需加强环保合规管理。

在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方面,国务院国资委已作出了相关的工作部署,如,2014年,印发了《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已明确要求建设央企合规体系。2015年,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2016年4月19日,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6]23号),确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5家中央企业为试点企业,探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鉴于以上,建议中央企业率先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进行环保合规管理。履行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满足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监管日益严格的要求,防范环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绿色发展。

中央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内容应包括: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环保责任人、制定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噪声污染的相关制度,并建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及环境诉讼应对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