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25号公告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从7月1日起,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实现进口领域全覆盖,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商品,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作业流程和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对税收征管要素审核后置等改革举措。
作为海关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可以使企业享受重大红利:
申报更便利
通关一体化改革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企业获得了更高的选择自由度,可以选择任意地点进行报关。随着改革的深入,海关所有业务现场可以“一窗通办”所有海关业务。这样企业在进出口申报的时候,可以充分享受稳定、透明、可预期的通关便利,真正实现“全国是一关、一关通天下”。
执法更统一
根据公告内容,此次改革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两个中心的启用实现了全国海关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关键业务集中、统一、智能处置。对广大企业而言,无论在哪里通关,全国海关都是同一执法口径和监管标准,提供统一的通关便利待遇。例如上海、广州、京津三个税管中心按照商品和行业进行分工,这将使得相关执法标准尤其是对归类、审价等税收要素的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高度统一。
通关更顺畅
通关环节进一步瘦身,海关改变原先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作业流程,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企业在货物通关时一次申报,海关在口岸处置安全准入风险,完成对货物的安全准入甄别后,先予放行;货物放行后再分步处置。税收征管方式上,企业自行申报税收要素、自行计算并缴纳税款、海关放行货物后再开展税收后续管理。从去年6月率先启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的上海口岸情况看,1年来上海口岸海运进口试点报关单的通关时间较前平均缩短约10个小时,24小时放行率提高近10个百分点。
本次改革赋予企业多重红利的同时,对企业关务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通关放行不意味着海关对企业申报的认可
此次改革中,将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申报要素在通关环节逐票审查确定向全过程抽查审核转变,实行对税收风险实施准入前分析、放行前验估、放行后批量审核、稽核查等全过程管理。这意味着海关在加强服务企业意识,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将监管重心后移,进一步全面强化通关放行后续监管以及重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此次改革的思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通关环节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性核查,放行后进行实质性核查。因此,企业通关放行后,不代表着就可以“高枕无忧”,接下来还面临着税管中心审核以及属地海关的稽核查。
企业进出口依法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大幅增加
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等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一方面意味着海关征税由“审定制”转变为“受理制”,海关不再是票票过筛,对每一个票的审价、归类、原产地等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核,核定企业应缴税款,而是先受理企业申报,对税收征管要素审核进行后置。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企业申报责任更加强化了。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企业几乎承担了全部的进出口申报责任,自报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要素,自行计算并缴纳税款,自打税单。可以说,企业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明确要求进出口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其中“配合”就是要求企业强化自身申报责任,企业责任的履行状况关系到今后可能面临的争议以及法律风险。如果企业还是固守改革前的思路和做法,那由此引发的关务合规风险将大大提高。因此企业应该关注改革要求,建立适应海关改革的申报模式,对自身的进出口申报流程严格管控,切实履行好申报责任,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纳税,降低合规风险。
面对属地海关稽查将成为常态
在此次通关一体化改革中,海关稽查承担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既要根据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下达的指令实施报关单税收要素稽核查,也要在货物放行后的实施税收后续管理。可以说,事中事后稽查已经成为海关对货物通关监管的主要方式。随着同步启动的全国海关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今后企业面对属地海关稽查将成为常态。
从以往实践来看,相对于价格质疑等通关过程的审核,海关稽查的查发力度更大,企业更需要谨慎面对。一方面海关稽查可以向企业调阅进出口单证、合同、会计账簿、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也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拓展了监管时空。另一方面稽查手段更加丰富有力,包括查阅、复制、检查、询问、查封、扣押等海关稽查权力,以及委托专业机构,引导企业开展主动披露等手段。因此随着海关稽查的普遍实施,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进出口合规审查。
享受海关改革红利,同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海关通过一体化制度下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通过我们处理的各种海关合规方面的案件来说,企业在海关与贸易合规方面存在着海关法律认识不清,问题处理方式不妥的问题,同时海关的相关进出口优惠政策没有在企业得到实施,影响了企业的成本节约和利润增长,所以企业在内部贸易合规问题上,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既享受海关法律的优惠,又认识法律责任,真正做到贸易合规和利润最大化两不误。
主要联系人:
刘新宇(合伙人)
王峰(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