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杨楠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7月13日,工信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废止了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的旧版《办法》(“旧《办法》”)。相较于旧《办法》,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的亮点和改进:
第一,适应现实,对电信业务的申请程序做了部分简化、调整,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第二,改革部分不利于电信业务和市场发展的现行规定,进一步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建立若干项新机制,加强对电信业务日常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本文第一时间对新《办法》最值得关注之处予以梳理、评析,以供广大意图或已经开展电信业务的企业参考。
申请程序有减有增:减少材料,增加“核”“评”
作为电信业务许可制管理的重中之重,新《办法》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上基本保留了旧《办法》所确立的整体框架和核心要点,如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分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省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分级审批、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不同的审批时限和有效期等。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对于意图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在新《办法》实施前后所面临的申请环境和态势将不会有根本性变化。
在此前提下,新《办法》对《许可证》申请程序还是做了一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下表所列一“减”一“增”两个方面:
开展业务更为灵活:扩充实体,省去“报”“备”
原本在旧《办法》之下,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其对许可证的使用及相应的业务开展还受到一系列限制。考虑到电信业务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现状,以及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而给电信业务带来的分散化、纵深化发展趋势,已经到了对原本的这些限制进行松绑甚至破除的时候。
新《办法》正可谓审时度势,做出了一系列改革,既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具体业务开展中的能动性和灵活度,也有利于从整体上进一步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与潜力。如下表所列,新《办法》的改革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扩充了已取得《许可证》企业授权经营获批电信业务的关联实体的范围;二是废除了已不合时宜的持证企业备案制度和未开展业务报批制度。
创设新规定、新机制:规范经营,强化监管
在调整、改进旧《办法》原有规定的同时,新《办法》在创设新规定、新机制方面更是亮点多多。这些新规定、新机制既着眼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业务经营行为,同时也意在加强电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正因如此,这些新规定、新机制在未来将对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引导和规制作用,企业应予以特别关注和重视。
注释:
[1] 请分别参见新、旧《办法》第七、八条。
[2] 请参见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3] 请分别参见新、旧《办法》第七、八条。
[4] 请参见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5] 请参见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6] 请参见旧《办法》第十九条。
[7] 请参见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8] 请参见旧《办法》第二十条。
[9] 请参见旧《办法》第十九条。
[10] 请参见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11] 请参见旧《办法》第二十一条。
[12] 请参见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3] 请参见新《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14] 请参见新《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5] 请分别参见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条。
[16] 请参见新《办法》第二十六条。
[17] 请参见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18] 请参见新《办法》第三十六条。
[19] 请参见新《办法》第三十七条。
[20] 请参见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1]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2]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3]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4]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5]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六条。
[26]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7]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8] 请参见新《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29] 请分别参见新《办法》第五、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