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小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CRS的事,纷纷扰扰中国市场许久,今年香港的雨,也淅淅沥沥地下了好几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但那些萦绕心头许久的问题,仍然,没有答案。

 

全球视角: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还是…?

一套国际社会的新规则,OECD力推了很多年,以实现全球税务信息透明为目标,辅以胡萝卜(获取本国税务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加大棒(黑名单制度、在线举报平台等)的推广策略,CRS在过去这些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然而,如果全球税务信息透明是一个不容争议的政治正确,在以CRS模式向这个目标前进的道路上,仍有一些事实,不应被忽视:

  • 美国不仅是OECD成员国,更是其20个创始成员国之一。即便如此,美国却选择不加入CRS。
  • CRS是在“借鉴”美国FATCA Model 1,事实上大量复制FATCA术语和条款的基础上开发出的,因此美国落实CRS并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壁垒。而许多非OECD成员国,例如中国这样在政治体制、法律规则、经济文化都同欧美存在很大不同的国家地区,落实CRS的难度和成本会远远大于欧美。
  • 对于美国拒绝加入CRS这一表态,OECD的反应是异乎寻常的低调,在“AEOI: Status of      Commitments (101 jurisdictions have committed)”这一页纸文件的脚注部分有一段说明。大致意思是美国承诺根据FATCA落实信息自动交换,并且也和其他司法管辖区间签订了政府间协议等等。这同OECD对其他一些小国和地区在落实CRS过程中不配合OECD要求时所表现出的强硬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

所以,人们不禁要问:

  • 为什么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必须落实CRS,而不可以开发符合自己国情的自动信息交换体系?
  • 为何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必须按照OECD规定的CRS时间表落实,而美国却可以按照自己的FATCA时间表落实(假设FATCA有所谓时间表)?
  • 如果美国落实FATCA的时间表同OECD落实CRS的时间表存在冲突,或者FATCA落实的标准和CRS落实的标准存在不同,OECD是否对美国有任何有效约束,以确保这些冲突和不同不会对CRS的落实造成影响?

说到底,CRS的彻底落实,对于这个地球上的每个主权国家,到底意味着什么?国际社会新秩序,又应该是怎样的?我们努力的“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但顺着这看似先进复杂的游戏规则走下去,难道又不得不回到或是仍旧停留在那个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以富压贫的时代?

 

中国视角:是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与时俱进之举,还是…?

中国是否应该加入CRS?中国决定加入CRS对OECD的意义在哪里?对中国的意义又在哪里?中国加入CRS对中国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对中国政府、金融机构、个人、市场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

好吧,我们把“仁者,以天下为己责”放在一边,我们就看看“永恒的国家利益”。但在中国加入CRS已成为既定事实的今天,也已经不是思考这些问题的最好时机了。当时当下的我们,只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个问题上:如果CRS是时代的潮流,一个历史的必然,而我们又必须参与其中,我们该怎么办? 

只能全力以赴。 

如何在落实CRS的过程中,减少CRS制度对本国立法和监管制度的冲击、维护本国政府在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上的主权、充分保护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保障他国税务居民在本国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国税务居民在海外金融市场的合法权益,这些是每个承诺落实CRS的司法管辖区都会面对的问题。

而如何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是一场国际范围内的博弈,是各国政府力量与智慧的较量,一场国际水准上的竞争。能否给出漂亮答卷,反映了该国或地区的立法水平和管制能力,是软实力的集中展现。所以既然参与了,就只能全力以赴。在切切实实的国家利益面前,一切理由都不是理由。我们研究这套游戏规则背后的逻辑了么?找到内外的冲突点和模糊地带了么?评估对本国的影响了么?找到立场和底线了么?制定应对的策略和步骤了么?

我们不知道这些问题是否已经有了答案,但我们真的很希望这些问题已经有了答案。因为从已经公布的《管理办法》、《解读》和《常见问题》(“CRS新规”)里,我们没读出从容不迫,却看到了力不从心。

1. 基础术语的使用统一么?

在同一套法律文件内,同一个概念的术语必须统一。简单讲,同样一个东西,你不能今天管它叫马、明天改口骡子、后天又叫驴。

在目前的CRS新规里,就有这样的事情。试举一例:

Entity是CRS规则里的一个基础术语。但在《管理办法》里,先是被和Institution统一称为“机构”,之后在Investment Entity部分又使用了“实体”,最后在《常见问题》部分则出现了问题部分用“投资机构”,答案部分却通篇“投资实体”的混乱场面。

2. 基础概念的定义准确么?

这种错误,作为第二批落实CRS的国家和地区,在第一批落实CRS国家已经操作相关规则一年多的今天,仍出现在本国的CRS立法中,就不太应该。试举一例:

休眠账户(Dormant Account)的定义中,除了金额之外,《管理办法》采用了“过去三年未交易”和“过去六年未沟通”的标准。但问题是,根据CRS,若采用了这两个条件,则应“同时”满足,才可以构成休眠账户。但《管理办法》中却采用了“之一”的措辞,即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横向比较,同为第二批落实CRS的国家和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去年9月公布的《财务机构指南》第6章中就对此做了准确的表述,而新加坡也在今年4月的CRS常见问题中对此做出修正。中国内地CRS新规是今年5月公布。三地中最后一个出CRS本地规则,却很遗憾的,没有抓住后发优势。

3. 重要概念的翻译专业么?

CRS规则涉及许多金融和法律概念,准确理解并翻译这些概念需要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在目前的CRS新规里,存在一些这方面的毗漏。试举一例:

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是CRS规则中同信托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个概念同Discretionary Trust一脉相承。Discretionary Trust该怎么翻译?香港律政司法律词汇表中有一个规范且精彩的翻译:“酌情信托”,这个“酌情”把信托安排中的这个一方面有广泛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又受限于受信义务的权力形象准确的表达出来。因此将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翻译为“酌情受益人”是一个符合专业规范的常识。如果对香港地区的官方译文有抵触,坚持在内地选用不同的中文译文,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的Discretionary Trust词条,将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译为“自由裁量受益人”,也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我们的CRS新规中是怎么翻译的?

“任意受益人”。

还真是挺任性的。

4. CRS文件体系完整性么?

除CRS规则以外,在OECD的网站上,目前为落实CRS所提供的指导性文件还包括:

  • Commentaries on the CRS;
  • 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
  • CRS-related FAQs.

Commentaries和Implementation Handbook对CRS规则的条款和落实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FAQs再对个别问题拾遗补缺,同CRS规则本身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一些英语国家的偷懒做法是直接引用OECD的这些文件,作为落实CRS的主要指导材料。这样可以大大减轻本地政府压力。而英语作为法定语言之一的国家,例如新加坡,也采用了类似做法,在公布本地FAQs的同时,直接援引Commentaries和Implementation Handbook作为CRS Guidance材料的一部分。香港选择了更为细致的做法,在将CRS规则本身高质量中文化的同时,其《财务机构指南》虽然仍保留英文文本,但实质是对Commentaries的本地化,为财务机构提供更为精准的本地指导。

对于未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吸收CRS指导性文件就会是一件很有挑战性的工作了,背后有很大的工作量。但我们也要意识到,这不仅是中国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所有其他非英语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声称我们是CRS规则中文化最全面的国家不代表任何事,就好象韩国可以声称他们是CRS规则韩语化最全面的国家、日本可以声称他们是CRS规则日语化最全面的国家一样。这本来就是落实CRS的应有之义。如果横向一比较,我们会发现,在未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在体系完整性方面,有些国家还是走在了我们前面。

5. 同本国法律体系融合了么?

阅读CRS新规,尤其是《常见问题》部分,时常会有一些术语的乱入,给人带来这个东西怎么会出现在这里的错配感。比方说:

在信托这个领域,私人信托公司也好、所谓的“任意受益人”也好,都不是中国现行信托法下的概念,但均出现在了《常见问题》中(私人信托公司的缩写甚至拼成“PIC”,不由让人好奇,这其中的I指代的是什么)。中国现行信托法下的监察人,同CRS规则里的Protector不是一个概念,但也出现在《常见问题》中。因此这些解答本身会进一步带来中国法下的新问题,只能留待国家税务总局做进一步的澄清和梳理了。这类问题其他国家解决的怎样?我们看看一海相隔的邻邦日本,差距还是有的。

市场视角:考验、恐惧、抑或是机遇…?

CRS不是第一次市场需要面对的考验,也不会是最后一次。然而过去这一年多,一次又一次被客户问到:CRS来了,我该怎么办? 这里面反映出的信息不对称,其实在每个市场都会存在。但这次CRS所折射的问题是,对于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来说,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成本实在太高。对于出现的各种新局面,怎样才能找到准确可靠的信息,是许多内地高净值人士始终跨不过的那道坎,以致每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往往陷于敌不动、我不动、敌一动、我乱动的境地。

有人说这是高净值人士自己的问题。的确,选择人云亦云和权威依赖看似避繁就简,实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但这更是这个市场每个从业者的问题。每一个研究CRS的从业者都没有被剥夺智力活动的自由,Commentaries和Implementation Handbook就在那里,你可以去研究;第一批落实CRS国家和地区整整一年多的实操经验就在那里,你可以去学习;第二批落实CRS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指南也在那里,你也可以去了解。如何应对CRS这种需要协调全球各国政府落实的新规则,真正的力量来自于研究的深度,而不是转载的速度。这不是即时战略,而是回合制游戏,在对手落子以后,你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对策。我们不是新闻播报员,也不是信息贩子,只要别让自己专业的上限,低于逐利的底线,每个人都可以是CRS的专家。

所以,对于CRS,中国市场是真可以应对的再好一些的,也真应该应对的再好一些的。从立法到实践,我们当然可以找到诸多借口,草草应付,敷衍了事。但我们走过了将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走过了整整一个多世纪对西方文明的学习消化,走过了好几代人的悲欢离合。在忍辱负重、重拾民族自尊的路上一路走到今天,走到我们这代人,不是为了让我们的香港同胞、国际友人嘲笑内地的税务局连PIC和PTC都搞不清楚,也不是为了让一群群中国人因为CRS带来的恐慌而把银行存款取出买黄金搬回家里,或者拆分到若干个人头账户上。我们不是没有能力去思考,如何在应对CRS的过程中,更好地为本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创造竞争优势。不管穷尽我们这一生,是否能够实现那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总应该有我们这代人的担当:尽心而为、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