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运 梁宜萱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2016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以此为始,2017年年初,主管中国金融行业的“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其中,银监会更是在3月末至4月初的短短数十天内连发8道政令,在银行业掀起了一轮以“三(三违反)三(三套利)四(四不当)”为核心的金融监管风暴,对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进行自查,以排查其各项业务中存在的不合规行为。

各大商业银行的自查和银监局的现场检查在6月底至7月初已告一段落。目前,各地银监局陆续发布了对当地商业银行各类不合规行为的处罚结果。

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自6月以来,各地银监局共发布处罚决定110张,处罚金额共计人民币6546.57万元。其中,共涉及54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包括外资法人银行5家,百万及以上罚单10张,千万及以上罚单1张。

我们注意到,处罚涉及的不合规行为主要包括:

  •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未能及时通过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严重不尽职;
  •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期市;
  • 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
  • 信用卡授信额度核定不审慎;
  • 违规转让信贷资产;
  • 违规出售、处置、核销不良贷款;
  • 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违规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虚增存款;
  • 规避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和计提资本等监管指标,未遵循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员工私自销售飞单;
  • 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合理贷款条件违规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处罚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和票据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仅针对这两项业务中存在的不合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即高达2912.56万元,占总处罚金额的44.5%。除信贷业务和票据业务外,各地银监局还重点处罚了银行在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及信用卡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不当利益输送行为、不当收费行为等。

我们还注意到本次处罚的几个主要特点:

  • 极为密集。截至2017年8月16日,各地银监局已发布处罚决定近500张,相比去年同期各地银监局的近150张处罚决定,增幅超过200%;
  • 涉及面极广。处罚波及几乎所有的大型商业银行,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部分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几家极具盛名的外资法人银行;
  • 力度极大。继银监会在3月末开出2张千万罚单后,上海银监局在7月末对某外资法人银行开具1张金额高达千万元的罚单,创上海银监局罚款新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 问责到人。处罚不仅局限于银行本身,对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管和个人也受到追责,多人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至3年不等,有些人则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基于以上,我们在此提请各中外资银行注意以下方面:

  •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针对银行的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各项监管要求;
  • 树立严格合规意识,加强法律/合规、内部审计等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重点关注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和信用卡业务等方面的不合规行为;
  • 建立全面真实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指标;
  • 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审慎尽职履行各自的职责。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在其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了金融合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性。我们特别提请中外资银行注意《若干意见》中的两点:

  • 避免利用监管漏洞进行任何套利。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对于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 避免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请求进行调减。

我们预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各地银监局还会陆续发布处罚决定。金杜将密切关注本轮金融监管风暴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您就本轮金融监管风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任何协助,欢迎您联系您的金杜联系人。

注:特别感谢实习生王继敏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