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瑞秋 金欣 刘瑞清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近日,专注于医疗领域的资深投资人球球收到某微信公众号的推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落地!医疗卫生领域职业资格大范围取消!”深知医疗人员职业资格对医疗机构的重要性,球球赶紧向其专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律师朋友求证:医疗人员职业资格不再是医疗机构设立和运营的硬性要求了?这是不是医疗机构准入条件放宽的一次重大利好?

2017年9月12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与之前医疗行业职业资格要求相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明确了与医疗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仅保留下述事项,其他医疗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一律取消:

乍一看,与之前医疗行业职业资格要求相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大大减少了医疗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尘肺诊断医师资格”、“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职业卫生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等一系列原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实施的职业资格现在均被取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出台似乎大范围缩减了对医疗机构人员配置的要求,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要了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医疗机构人员职业资格的影响究竟有多大,首先需要明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项下职业资格的分类:即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

  • 准入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关系到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并且均有相应法律法规作为其设置依据。个人只有取得相关准入类职业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即“持证上岗”。例如,医疗机构中医生与护士的执业资格即属于准入类。
  • 水平评价类: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只是对从事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的工作人员自身技能水平的肯定,并非相关行业的准入限制,即使没有取得水平评价类资格也不影响其从事相关工作。

经过仔细对比可以发现,本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在医疗卫生领域职业资格的删减和放宽仅仅针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而原先准入类职业资格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就医疗机构的设立和日常运营而言,准入类职业资格才是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的必备资格证书;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仅仅是证明相关医疗人员水平高低的佐证性材料。

举个例子,就新设医疗机构而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需要提交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相关《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作为新设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之一;但申请人无需提交医疗人员其他水平评价类职业证书。

由此可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医疗领域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放宽对医疗机构的新设和运营影响有限,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是否配备《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准入类证书,仍将持续是医疗机构投资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