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峰 沈成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2017年9月2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于9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根据46号文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以下简称“权利登记”)转型成为中国民航局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这不仅是政府职能的一项转变,更是对权利登记制度的一次根本性调整。我们特别准备了此文,对权利登记的历史、现状和未来作简要论述及展望。
历史及现状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其前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办理权利登记的法律基础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对权利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做了更详细规定。
权利登记的对象包括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及优先权,每一项权利根据登记事由分为新设、变更及注销登记。其中,操作中较为常见的登记类型是与民用航空器引进、融资安排相对应的所有权及抵押权登记。目前的权利登记流程主要包括准备材料、网上申请、现场初审、审核报批和发证等环节。一般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结合项目情况准备文件并办理申请。取决于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诸多因素,从准备材料到取得权利登记证,一般需耗时数周至数月不等。
图片说明:旧版权利登记流程图
(来源:民航局网站)
图片说明:新版权利登记流程图
(来源:民航局网站)
注:通过直观对比,不难看出新版流程图更加完善和清晰。
本次调整
根据46号文的相应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对权利登记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1. 性质转变
毫无疑问,本次调整的最大变化在于将权利登记调整为一项公共服务。
今年早些时候,《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了权利登记的收费,但其行政审批的性质并无变化。本次调整在政府大力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背景下,将政府的权利调整为政府的服务。对于权利登记的各参与方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46号文附表中针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栏中出现了“没有准入门槛,仅是对既有交易情况的登记”的表述。虽然其所对应的细则尚待明确,但无疑是民航局转变监管思路,落实公共服务的一个良好信号。
2. 优化流程
金杜在权利登记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也见证了权利登记程序上的不断调整和优化。此次46号文所包含的“权利人按程序提交完整、合法的材料信息即可享受登记服务”无疑是在原有流程基础上的又一次积极调整。
在原有的行政审批体制下,重点在于“审”和“批”,不免由审查人员对交易安排的细节进行了解和关注。一些复杂结构的商业安排还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这样的安排固然有其优势,但是往往在时间和效率上拖了后腿。
根据46号文的精神,只要提交了完整、合法的材料即可办理登记,较之原有的流程,在时效性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我们相信,这样的安排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促进交易将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3. 便利查询
本次权利登记调整的第三个特点是明确今后的查询将可以显示历史记录。
目前的权利登记查询仅显示登记现状,即如果某个航空器存在一项有效的权利登记,则可以查询到该等权利登记的相关信息,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登记(或已经注销)则显示信息为空。显示历史记录虽然在技术层面不存在太多障碍,但也是一个制度上的创新。第三方在查询航空器权利现状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通过官方渠道了解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历史,不仅增加透明度,也有利于增加交易方的信心,促进航空器交易。
未来展望
我们注意到,民航局网站已经将权利登记列为单独的公共服务事项,显示出前期的充分准备。
基于上述分析和论述,我们认为此次对于权利登记的调整必将进一步发挥权利登记的作用,对航空市场的发展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为了适应这一重要调整和落实46号文的具体内容,有理由相信民航局后续将会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来优化和完善作为一项公共服务的权利登记制度。我们将会予以密切关注并及时介绍这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