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舍弗勒事件敲响了企业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问题的警钟

2017年9月,世界500强企业、德国著名轴承品牌舍弗勒大中华区CEO致函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称其目前唯一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厂”因环保问题被断电停产,使得舍弗勒面临供货缺口。由于舍弗勒的客户遍及中国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商,这次供货缺口理论上将造成中国汽车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3000亿元的产值损失。舍弗勒希望政府为其供应商上海界龙的环保事宜网开一面,宽限3个月,以免因滚针断供而造成更大损失。

舍弗勒事件的不断发酵备受各界关注,透过此事件,可以看出国家铁腕治污的坚定决心,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防范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说舍弗勒事件敲响了企业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问题的警钟,企业不仅自身要做到守法经营,还需要关注其供应链上游企业的环保合规问题。本文从助力企业防范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在中国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可能面临环保法律风险的供应商所处的主要区域、行业、规模以及特性,来探讨对企业供应商进行环保法律审核的有效工具和方法,从而帮助如舍弗勒等企业在中国实现有效的供应商Mapping, 继而成为环保“领跑者”。

当前监管环境下可能面临环保法律风险的供应商类型

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了有效的推进,特别是自从2015年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以来,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走上了标本兼治的快速路。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各类污染防治计划、并通过采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诸多措施来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现阶段人民对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生态环境已成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必需品,这一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判断,已经把生态环境问题这个“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明确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而中国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也明确表示,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经济是正相关的,并称环保督察将会持续。这样看来,在当前如此严厉的监管环境下,不同区域、行业、规模、特性的企业供应商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环境法律风险,这是舍弗勒等国际企业以及国内企业都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一)环保重点监管区域内的供应商

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 城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成为难以避免的严重问题,尤其是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打赢“蓝天保卫战”,环境保护部会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及有关单位于2017年3月23日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即“2+26”个城市[1]的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以全面降低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污染排放的负荷。

此外,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六个配套方案[2], 其中包括要求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26”所有城市及所属县(市、区)深入开展中央环保专项督察。

因此,对于分布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内的企业供应商而言,如果其所处行业的生产活动是违法并且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环保监管和督察。

2.长江经济带地区

长江经济带,作为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的重要经济走廊,覆盖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201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中指出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排在第一位的便是 “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的问题。据调查,长江经济带沿岸分布着40余万家化工企业、五大钢铁基地、七大炼油厂,以及南京、仪征等大型石油化工基地,每年约有300亿吨废污水排入长江,废水排放总量占据了全国的40%以上,是我国水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地区。[3]

为了切实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环保部于2016年5月启动了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通过挂牌督办、现场督查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解决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截止至2017年9月份,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319个地级以上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全部完成划定工作,在排查发现的490个环境违法问题中,已经完成清理整治438个,仍然还有52个未得到有效解决。[4]根据安排,环保部将在今年年底前再次派出督查组,对各地饮用水水源地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处理到位,严防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出现反弹。

因此,对于分布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的企业供应商而言,如果其所处地带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或者其生产活动涉及到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将会面临着被整治、关停以及淘汰的风险。

3.珠三角地区

珠三角地区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其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是建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基础之上的,近几年珠三角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信息显示,珠三角地区的臭氧浓度在2017年有大幅上升,首要污染物中臭氧排第一。[5] 2017年8月,广东省环保厅发布了《2017年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臭氧污染防治提出了多项重磅措施,包括鼓励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示范区内取缔所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臭氧超标天气全面暂停市政道路沥青铺装等措施。此外,中央第四环保督查组在对广东省进行督查后反馈广东部分地区水污染问题也十分突出。

因此,对于分布在珠三角地区的供应商而言,如果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也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环保监管和督察。

4.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工业聚集地,产业结构仍以燃煤为主,工业和采暖季燃煤排放加剧,加上气候影响,在一些城市较容易形成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问题一直很严重。2017年10月,在环保部召开部分省份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座谈会中,环保部部长李干杰表示,环保部要集中组织区域执法力量,采取交叉执法方式,对东北、陕西关中等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此前主要是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专项督查,对东北、陕西关中等地区开展专项督查并不多见,此次强调对东北、陕西关中等地区进行专项督查为近年来首次,这也意味着东北地区的环保督察力度将大幅增加。

5.其他区域

根据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与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联合发布的《2016年中国366个城市PM2.5浓度排名》显示,相比于2015年,2016年全国366个城市中有89个城市的PM2.5年均浓度不降反升,89个城市中尚未达标的省会城市包括:西安同比上升18.7%,银川同比上升12.6%,石家庄同比上升11.8%,太原同比上升9.6%,兰州同比上升9.4%,乌鲁木齐同比上升7.4%,南昌同比上升4.6%,成都同比上升2.1%,西宁同比上升1.1%。[6]而在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出台后,全国第一批实施新标准监测的74座重点城市中仍有61座城市尚未达标,未达标城市中2013-2016年改善幅度最慢的三个城市分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银川市,年均上升率为2.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年均下降率为6.1%;山西省太原市,年均下降率为6.5%。[7] 此外,上海、天津和东莞三个城市已经率先开展绿色供应链示范基地的工作,因此对本区域内企业的环保要求也将更为严格。

总体而言,上述区域是中国目前环保监管较为严格的区域,虽然不同区域的主要污染源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整体上这些区域在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土壤污染方面都是相对比较严重的,环保督察和执法力度也比较大。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供应商是主要分布在上述区域的,需要特别关注上游供应商的环保合规问题。

()环保重点监管行业的供应商

1.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监管行业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包括了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耗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等十条措施。其中在第二条措施中明确要求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的任务。而在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了要有效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碳排放。

此外,据统计,近几年我国VOCs的排放量已经超过了SO2、NOx、PM2.5的排放量,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而且也已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VOCs排放量,国家对VOCs污染治理也将会更加严格。[8] VOCs的污染源分为固定源和移动源。煤、石油和天然气或以煤、石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或原料的工业以及和它们有关的化学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三大重要来源。因此,对于可以产生VOCs的工业行业,包括石油炼制、有机化工、医药、食品、日用品、轮胎制造等VOCs生产行业,以及包装印刷、机械制造、电子产品制造、交通设备制造、人造板与家具制造等以VOCs产品为原料的制造行业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督察。

2.水污染治理重点监管行业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包括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等十项大方面的举措。其中,在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方面要求取缔“十小企业”,包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在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在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的任务中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行业

2016年6月和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委颁布了《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及《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文件,都将打造绿色供应链作为工业绿色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明确围绕汽车、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旨在到2020年,在这些行业初步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因此对于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行业中的企业,也应当对其供应商的环保合规问题特别关注。

总体而言,对于供应商分布在上述行业的采购企业而言,由于供应商所处行业的原因,将可能面临更为严格的环境监管和督察,因此需要企业特备关注相应供应商的环保合规问题。

(三)特殊供应商

所谓特殊供应商,一方面是指具有唯一特性的供应商,即作为企业独有的供应商。在采购方面,大多数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商数量较多,采购企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即使个别供应商出现问题,也不会出现断货风险。但也有一些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供应商仅有一家。对于唯一供应商,若不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到整个产业链的安全。

另一方面,特殊供应商还包括违法经营的供应商,包括未获得排污许可而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已经面临被要求限制生产、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供应商。

对于上述具有唯一特性的供应商或者在环保方面已经存在违法行为的供应商,一旦出现问题,对于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企业而言将承受巨大的风险,因此也需要企业的特别关注。

(四)中小供应商及非直接供货供应商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0% 以上。在很多产品的供应链中,特别是在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等离散性行业中,中小企业占比较高。由于中小企业相比其他大型企业而言,环保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较低,更为看重经济利益,它们普遍无工商、土地、环保等手续,生产过程大都存在违法生产、超标排放、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因此承担着更大的环保法律风险。在中国当前的监管环境下,无论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是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小散乱污”企业的监管清理整治都是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从去年持续至今的中央环保督察引发了多个行业中小企业、散乱污企业大洗牌。因此,对于拥有中小型供应商的企业而言,需要特别关注其供应商的环保合规问题。

此外,根据供应商在供应链中的位置,可以将供应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供应商。位于供应链上游首段的直接供货的供应商为一级供应商,一级供应商相比供应链后段的供应商而言更为容易受到环保监管。因此如果企业的供应商在供应链中的位置是处于后段的,则更为需要注意其供应商的环保合规问题。

通过前述可知供应商所处的区域、行业、自身特性、规模和在供应链中位置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其可能面临的环保法律风险的程度,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早日开展对供应商的环保合规审核以及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是十分具有必要性的。

三、对企业供应商进行环保审核的有效工具

(一)供应商行为准则(Supplier Code of Conduct, SCOC

供应商行为准则,即供应商的行为规范,是每个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自行制定的一套约束供应商行为的规范,每个品牌和企业都可以开发自己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并要求供应商遵守。

一般而言,供应商行为准则包括劳工、环境、社会和管理等方面,以在供应链管理方面一直位于世界前列的苹果公司为例,《苹果供应商行为准则》以推进社会和环境责任为目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企业社会责任以及道德贸易行动相关标准而制定,内容上主要涵盖了员工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供应商商业诚信及管理承诺等内容。在环境保护方面,具体内容包括:(1)在环境影响方面,供应商应当致力于减小产品设计过程、生产过程以及废物排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2)在有害物质的管理和限制方面,供应商应当对那些一旦进入环境就会引发危害的物质进行识别和管控,同时也必须遵照相关标识法律法规进行回收和处置;(3)在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生命危险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和处置;(4)在废水和雨水管理方面,供应商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排放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前进行监督、控制和处理。供应商必须采取适当预防办法以防止受到污染的雨水从其工厂流出;(5)在废气排放管理方面,供应商应当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的有机化学物质、烟雾、腐蚀性物质、颗粒、破环臭氧层的化学物质以及易燃副产物等废气在排放前加以区分、监控和处理;(5)在环保许可证和报告方面,供应商必须获得、保持和保留当前所有必需的环保许可证和批文(例如:排放监控),要按这些许可证登记的要求来实施运作和报告;(6)在预防污染和节约能源方面,供应商必须通过在生产、维护和工序上通过实行适当的节能措施,通过回收,再利用或替换材料等方法努力减少或消除固体废气物、废水及废气包括能量相关的间接废气。

相比较而言,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在环保方面有一定的内容设置,但是仍然有可改善的空间。因此,企业可以借鉴苹果等大型企业的成功经验,通过在供应商行为准则中依据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指令、标准等内容,较为详细地制定对供应商环保合规方面的要求,从而对供应商进行环保审核和筛选。

(二)不同供应商分级分类环境法律风险审核

1.对供应商分级进行环境法律风险管理

根据前述,以及我们曾经在绿色供应链方面做过的项目所积累的经验,大致可以将影响供应商环保法律风险的系数分为以下几种:(1)供应商处于环保重点监管区域;(2)供应商处于环保重点监管行业;(3)特殊供应商,包括供应商具有唯一性以及曾经受过行政处罚;(4)供应商是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后端。根据这些风险系数和标准,我们可以对供应商建立分级预警机制,从而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审核。值得注意的是(1)(2)这两项系数是可变因素,每年可能随着国家环保政策而有所改变,因此企业需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将供应商分为红、橙、黄、蓝、绿五个等级。其中,对于占据上述四种风险系数的供应商,应当将其列为红色等级;对于具有其中三种风险系数的供应商,应当将其列为橙色等级;占据其中两种风险系数的供应商应被列为黄色等级;只占据一种风险系数的供应商属于蓝色等级;而完全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供应商则应被列为绿色安全等级。通过这种分级的方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可以更加有侧重性地对供应商开展环境法律风险审核。

2.对供应商的环保法律风险进行分类审核(不同供应商,不同的Environmental Audit

按照前述办法,根据不同级别的供应商,企业可以进行三种不同内容的环境法律风险审核,使用的问题清单分别是check list—Full,check list—Part以及check list—Simple。并且根据环境立法及行政执法监管情况,对每一种check list的内容每年作出更新。

对于红色等级的供应商,由于其具有较高程度的环保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环境法律风险的全面审核和评估(Environmental Audit);对于橙色、黄色和蓝色等级的供应商,则可根据其所具有的风险情况,有针对性的就其风险内容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或危废管理进行专项审核,对于绿色等级的供应商,无需进行环境法律风险审核。

实施供应商Mapping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对已有的供应商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还是选择新的供应商,都有必要按照check list内容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将供应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实现供应商的有效Mapping。

对于企业目前的众多供应商,一是需要所有的供应商填写完成Check list (Full)。二是根据回收的Check list (Full),对供应商进行甄别,分出红、橙、黄、蓝、绿五级,然后分类、分级进行管理。其中,对于红色等级的供应商,由于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环保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企业而言还具有唯一性,因此一是需要启动对其环境法律风险的全面审核;二是需要增加备选供应商以避免出现供货风险;三是需要增加监控频次和监控力度,可以每半年甚至每三个月对红色等级的供应商主要风险内容跟进,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及早应对。

对于橙色、黄色、蓝色级别的供应商,企业对其监管的频次和力度可以相对红色级别供应商有所减轻,具体的监管审核内容可以根据供应商所占有的情形有侧重性地量身定制。

对于发展新的供应商,也需采取同样的步骤。

结语

在中国当前铁腕治污的环境监管背景下,政府对环境的监管以及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并且会成为一种常态,因此早日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对于企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企业不仅可以督促上游供应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如舍弗勒事件中产品断供问题的出现,从而防范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还可以提升全产业链的绿色化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的绿色形象,从而产生环境效益。更为重要的是,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以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应当尽早推行和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防范供应链环保法律风险,从而早日成为环保“领跑者”。


[1]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简称为“2+26”个城市。

[2] 主要包括《攻坚方案》和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巡查方案、专项督察方案、量化问责规定、信息公开方案和宣传方案。

[3]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窘况”

http://news.cnfol.com/guoneicaijing/20160913/23464202.shtml

“环保部年底前将再次督查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央视新闻,

http://news.163.com/17/0927/16/CVBQ85O8000187VE.html

[4] “环保部年底前将再次督查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央视新闻,

http://news.163.com/17/0927/16/CVBQ85O8000187VE.html

[5] “全国臭氧污染加重,前五月珠三角长三角首要污染物臭氧排第一”,

http://money.163.com/17/0808/15/CRB0RQRU002580S6.html

[6] 《2016年中国366个城市PM2.5浓度排名》, 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70117/804051.shtml.

[7] 《2016年中国366个城市PM2.5浓度排名》, 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70117/804051.shtml.

[8] “VOCs污染治理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https://www.86175.com/news/detail/34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