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卫东 张涵钰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谢邀。

我有个朋友叫周优雅,36岁,满腔热情投身投资界,一周七天,被抢了七个项目。再见到他的时候,哥们已经觉得前途渺茫,想辞职回去继续“搬砖”了。

我觉得诧异,就问他是单纯因为水逆,还是出了其他岔子。周优雅眉头紧锁:“抢不过啊,其他机构要么协议还没签呢,钱就到帐了,要么TS才一页纸……吃相也太难看了。”最后一句话显然是出于被人抢了好项目的恼羞成怒,我只好安慰他:“没那么夸张吧,都是聪明人,不会踩着坑跳进去的。你跟我仔细说说。”

协议还没签就付钱?

周优雅说的,其实是投资的正式协议还没谈好,投资人先向目标公司提供一笔过桥贷款。

这类过桥贷款通常附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按照谈好的认购价格转换为目标公司股份。投资人向目标公司提供过桥贷款,一来满足公司可能的资金需求;二来表达投资诚意;三来是给自己锁定一个位置。如何锁定位置?首先,约定投资人有权按照双方谈定的价格,或者目标公司找来的别的投资人谈定的价格将贷款转换为股份;其次,为确保公司配合投资人行使认购权,可以考虑约定违约金。并且,为了避免创始人另起炉灶来规避投资人的认购权,认购权要涵盖做相关业务的所有公司(包括尚未设立的公司),也可以约定创始人不得另设竞争性公司。最后,还要约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目标公司不能提前还款,以此限制目标公司通过提前还款来消灭投资人的债转股权利。

当然,一份完善的过桥贷款协议还需要考虑其它事项,比如贷款提供后的信息权和否决权、加速还款、收益的起算时间,等等。但是无论如何,这份协议要比投资协议简单,双方更容易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

“打折的”回购权可以接受吗?

“好,我就当别家机构打款上可能比我们灵活”,周优雅打开手机,指给我看,“但是你看,这个创始人怎么都不肯接受五年不上市就回购。这不是很标准的条款吗?”

我翻看了一下两人的对话,瞬时明白了——第一次融资的创始人,极端一点来讲,要么胆子大,什么条款都敢接受,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要么过于谨慎,看到这样的条款,生怕公司做得好好的,就因为没上市,投资人就要把钱抽回去,断了公司的粮草。其实,对于理性的投资人来讲,如果公司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即使有退出压力,投资人也不会寻求回购的途径实现退出——原因很简单,回购的回报率通常在每年8%~15%之间,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讲,这样的回报率并不算成功,所以一般只有在公司经营不善或创始人有违法违约的情形下,投资人才不得不诉诸回购。这样来看,五年不上市就回购,也只是给各方预设的发展目标。了解了这样的背景,投资人可以试图跟创始人解释。如果创始人仍然有疑虑,投资人完全可以接受一些行使回购权上的限制,比如:在公司净资产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为XX时,或公司获得了某项比较珍贵的业务牌照的情况下,虽然公司5年内仍未上市,投资人仍然不得行使回购权。表面上,这是“打了折”的回购权,但实际上并不影响投资人的实质权利(downside protection);而创始人也更容易接受。

“投资文件中的条款,是血泪教训的积累,但实事求是地讲,也可以有很多变化。大家习惯了一般的写法,创始人一反抗,投资人就觉得不可理解。这样怎么能抢到好项目呢?”

底线?价格、占比,大概都不是投资的底线

“OK,你说什么都能谈,权利我可以理解,但总得有底线吧?价格、占比,这是底线吧?”周优雅面露委屈,“这有个项目,我们要是拿不到15%的占比,真不如不投。”我点点头,深表同意:“底线是要有的。”随后话锋一转,“但姿势也要美啊。”“啥意思?”

跳出法律文件中琳琅满目的优先权利,回到投资最根本、也恐怕是投资双方最关心的问题:投多少钱、拿多少比例?优秀的投资人(特别是优秀的早期项目的投资人)清楚地明白,无论是押风口行业、明星项目还是新秀创始团队,“重仓”往往是投资的关键之一——我在这个项目中能否拿到较大的比例、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决定了是否放弃其他投资机会,以及是否能在这个项目中实现较大的收益。但矛盾的是,越是这样的行业、项目和创始团队,创始人往往越珍惜公司股权,而不愿意在短时间内或在某一轮融资就出让太多的股权;甚至会要求全权决定每一轮的融资,而不希望投资人掣肘。这时候,投资人怎么办?意气用事者可能扭头就走;留下机会给聪明的妥协者。妥协者是“投降派”吗?不尽然。证明如下:

第一种情况,价格。投资人认为公司股票值10块钱,创始人要价12块。达不成一致。于是投资人提出先按12块投1000万;如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发生下一轮融资,投资人有权按照下一轮融资的80%或90%的价格再投500万;如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下一轮融资,投资人有权按照本轮融资的80%的价格再投500万;甚至投资人可以现在就把这500万以可转债的形式投入公司。投资人综合成本降下来,创始人也感觉受到尊重,双方握手成交。

第二种情况,占比。A轮融资价格便宜,公司也不急需资金,创始人自然希望投资人少投一点。达不成一致。于是投资人提出先投1000万,等到下一轮融资,投资人有权按照下一轮融资价格再投1000万。投资人占比保障了,创始人也觉得合理,双方握手成交。

第三种情况,下一轮融资。特别在“烧钱”的行业,公司融资需求大、时间紧,创始人担心的,是现有投资人挑三拣四或者在交易文件上迟迟不点头。投资人担心的,则是创始人为了引入融资或其他目的,签了不平等条约。双方达不成一致。第一回合,投资人连发三个可爱表情,提出一定会全力支持公司融资。创始人不接招,仍然深深怀疑。双方仍达不成一致。第二回合,投资人发来一页纸的承诺函,敲上公章,承诺会全力支持公司融资。诚心可鉴。然而创始人咨询了一下律师,仍然拒绝了。双方又双叒叕达不成一致。最后一回合,投资人也咨询了自己的律师,于是认可了创始人可以全权决定未来的融资,条件是:融资方是独立的第三方(不是创始人的关联方);融资估值高于本轮估值;新投资人的权利内容不得优于本轮投资人(但在较高估值基础上,新投资人在权利优先顺序上,可以适当优于本轮投资人)。创始人一看,基本没有拒绝的理由。双方拥抱成交。

一页纸的TS(条款清单)可以签吗?

“你说的这个思路挺好。但你看这个。”周优雅递过来一页纸。我定睛一看,是一页纸的TS,并且不是因为字体小。

一般的TS,为了写清楚投资的基本条款和投资人各种优先权利,5、6页纸很常见。但是,在快速变化的投资初期,除非创始人本身已经是二次创业或经历过几次融资,否则5、6页纸或包含晦涩法律术语的TS并不利于快速锁定项目。事先拿到内部授权,在谈完后当场签掉TS,关键时候投资人要抓重点:

第一,最基本的投资条款。

投什么、谁投、投多少、投前或投后估值、投资的先决条件;一般不需要把投资先决条件列得太详细,在列明比较重要或与项目背景相关的特殊先决条件后,可以以“惯常的其它先决条件”来作补充。

第二,排他谈判的权利。

TS中的排他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尽可能长的排他期限内(比如3个月内),创始人和目标公司不能接受其他方的投资,甚至不得与其他方就投资进行接触。虽然实践中排他条款的执行力有待检验,但对创始人和目标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第三,投资人优先权利。

在篇幅有限的情况下,先争取最重要的几项权利。比如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清算优先权和回购权,其它优先权可以用“参照惯常条款”之类的用语。

逆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篇幅仍不足以容纳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争取“最惠国待遇”条款——简单来讲,如果有其他投资人的权利更优,我的权利应该相应调整为更优的权利。要求“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放弃要求具体优先权的逻辑在于:如果目标公司确实经营不善,无法达成下一轮融资,那么任何具体的优先权(比如回购权)极大可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可能要了也没用);但是,如果目标公司运营良好,获得了下一轮融资,则本轮投资人可以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享有新投资人的所有优先权;即使新投资人不同意这样的安排,目标公司也应该给予本轮投资人最大的保护,比如,给予本轮投资人相应的所有优先权,但在实现清算优先权等部分权利的优先顺序上劣后于新投资人。当然,为更好实现“最惠国待遇”,本轮投资人应要求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包括有权否决任何新融资。

“最惠国待遇”条款一旦达成,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抢项目”阶段的唇枪舌战,从而尽快锁定项目完成投资,也确保投资人在项目进入下一阶段后实现逆袭。可以说是非常的优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