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亮  郑璐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前言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自2015年国家大幅度增加环保执法力度以来,企业并购的环保核查更应引起交易各方的重视。尤其是对于收购方而言,环保核查可以使其了解并控制交易中实际和潜在的环保相关风险。因此,在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当将环保核查与公司历史沿革、资产、财务等其他方面的核查赋予同等重要性,尤其在涉及房地产、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重污染行业企业的并购中,环保核查更应作为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予以考察和分析。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在企业并购环节的环保核查侧重于环保法律风险的审核,即核查目标企业环保相关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核查企业的各项环境管理是否满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否存在可能被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于并购投资方而言,如需进一步从专业性和技术性角度对目标企业进行环保核查,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法律服务机构则可提供相应的配合和辅助。

鉴于项目类型不同,就已竣工建设项目而言,一般会经历项目投资论证阶段、立项及建设前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生产运营阶段等,每个阶段的环保核查重点有所不同。继上一篇《项目投资论证阶段,企业并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本篇将对立项及建设前阶段的环保核查重点予以详细阐述。

立项及建设前阶段的环保核查重点是项目环评许可,具体而言,需核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应的环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根据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现已失效),环评批文曾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但2017年2月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下称“新《项目核准与备案条例》”)取消了环评批文作为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在新《项目核准与备案条例》的体例下,项目分为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两大类。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在立项申请时不需要提交任何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而对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否则在立项申请时也仅需提交环境影响分析相关文件,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但需注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仍需要获得相应环评批复。

在进行企业并购的环保核查时还应注意,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不同环境影响程度的项目需报送的环评文件类型及文件要求有所不同。根据2016年出台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48号,以下称“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新《项目核准与备案条例》虽放松了项目立项阶段的环评审批要求,但明确规定了环评审批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相比于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大幅提高了对环评未批先建的项目的处罚力度,除提高罚款额度外,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建设项目甚至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极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

  •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并购尽调中,环保核查重点如下:
  • 目标企业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是否提交了相关环评文件,是否履行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义务;
  • 通过对环评文件的核查,获知目标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程度;
  • 注意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保防范措施;
  • 核查项目是否提交了环评审批,建设单位是否在开工建设前获得相应的环评批复。如该建设单位未获得环评批复或环评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应当要求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该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面临相应处罚的风险,建设项目也有面临被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甚至恢复原状的风险。

Tips

本文根据现行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以往项目经验,针对企业并购中,已竣工项目不同阶段的环保核查重点作出分析和阐述。鉴于各地区环保政策及政策落地情况不同,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及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建议在尽职调查中,注意核查当地环保相关政策及实践情况,必要时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确认。

注:感谢实习生郑璐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