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天华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良好的投资环境

近年,随着日本经济复苏,日本政府加大了引进外资的力度,外国企业对日投资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欧美亚洲外国企业对日直接投资意向调查》(2016年)显示,日本被视为最富商业魅力的亚洲国家或地区之一,无论是作为研发基地和销售基地,还是作为区域总部,日本的排名均名列前茅。随着中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以及中日两国贸易与投资结构互动趋势的加强,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日本的投资表现活跃,发展势头引人注目。

对于外国企业来讲,在日本开展业务可以赢得哪些优势?从地理位置看,日本位于目前世界上成长最为迅速的亚洲市场,富有发展潜力。从综合国力看,日本为经济发达国家,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具有基础设施充实完善、政治和社会环境稳定、跨国企业云集、专业人才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制环境优良等优势。从政府政策看,日本政府以举办2020年东京奥运会为契机,制订了“改革2020项目”,力图通过技术革新和应用、观光立国和扩大对日投资等,使日本经济重新回到成长轨道[1]

投资形式

对日投资一般通过新设或并购的形式进行。新设形式,基本可分为新设法人和新设分公司。日本的公司大部分为“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社会信用度较高,更容易开展业务,筹集资金,因此海外企业进入日本市场,多数情况下也是选择设立株式会社。而在日本进行并购[2],基本可分为一对一交涉的协议方式和数家买方投标的竞价方式。

1.新设法人或分公司

日本的公司法适用准则主义,即一般无需取得批准,只要发起人到公司住所地管辖法务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即可设立,这一点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没有差别。

除实务中因办理外国籍员工的投资签证或工作签证,或者因银行、保险、证券等个别特殊行业的要求,资本金应达到一定金额之外,设立株式会社原则上没有资本金的限制。日本的政府机关也不颁发类似营业执照的证书,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的誊本(登记事项证明书)即可证明公司的存在。

与中国公司法下的制度类似,在日本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债权债务均归属于母公司,而株式会社则以法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分公司和现地法人的税务处理,主要差异在于分公司只就来源于日本国内的所得申报纳税,且其盈亏在总公司所在国可以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分公司的税后利润汇往总公司不需要在日本缴纳预提所得税,而现地法人需要就其所有来源的所得申报纳税,与母公司分别计算纳税,且税后利润汇往母公司时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此外,还有一种新设形式为开设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无需任何设立登记手续,但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也不能以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和租赁不动产,通常以机构代表人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和租赁不动产。和中国的办事处相类似,常驻代表机构通常用于开展收集信息、宣传、联络等事务性而非经营性的活动。实务中,也有国内公司选择分两步进入日本市场,先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了解市场情况,进而再设立公司。

2.并购

如前所述,在日本实施并购交易可采用协议方式或竞价方式。协议方式着重于交易双方之间的协商谈判,而竞价方式中卖方与数家候选买方交涉,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正式程序。

除投标手续外,协议方式和竞价方式的程序基本相同。

若采用协议方式,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 签订保密协议
  • 基本交易条件的交涉与协商,可视情况签署书面的基本意向书
  • 实施尽职调查,通常包括法务、财务、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调查
  • 交易合同的交涉与签署
  • 交割

若采用竞价方式,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 签订保密协议
  • 卖方向候选买方提供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
  • 实施第一次投标
  • 通过第一次投标的候选买方实施尽职调查,卖方向候选买方提供交易合同方案
  • 实施第二次投标(候选买方向卖方反馈交易合同修改方案)
  • 与通过第二次投标的候选买方就交易合同进行交涉并签署
  • 交割

对日投资的限制及注意点

1.需要事先申报的行业

日本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是适用于发生在日本和外国之间的“资金移动”、“商品或服务移动”等跨境交易的法律。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有关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命令》以及日本银行“外汇问题解答”等文件,外国投资者对日本进行直接投资(包括新设法人或分公司、从日本居民或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股权,从日本居民或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公司已发行股份后持有的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的10%以上等)时,部分行业领域需要经过事先申报,而大多数行业领域则进行事后报告即可。办理事先申报或事后报告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提交申请资料。

对日直接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如武器、航空器、宇宙开发等)、公共秩序的行业(如电力业、燃气业、供热业、通信业、广播业、自来水业、铁路业、以及旅客运输业等)、公众安全的行业(如疫苗制造业及警备业)、因有可能明显影响日本经济而受规制的行业(如农林水产业、石油业等)时需要事先申报。关于事先申报,日本政府的财务大臣以及行业主管大臣将审查该对日投资项目是否会对日本的安全等产生影响,该审查从日本银行受理申报之日起需要30天,该期间被称为“不作为期间”,在该不作为期间内,不能进行投资相关的交易或者行为。目前实务中,不作为期间通常会缩短到两周。关于不涉及前述特殊行业的对日直接投资,在发生投资相关的交易或行为之日的次月15日以前,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提交事后报告即可。

2.特殊行业的外国资本限制

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在外国资本或高管方面均有限制。

  • 广播业:禁止外国人就任执行董事、禁止外国人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或禁止外国人作为代表、禁止外国人占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席位或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等(电波法、广播法)。
  • 电信业:外国人、外国人作为代表的法人、外国人占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法人、外国人拥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法人不能取得无线广播局经营许可。对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禁止外国人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电波法、关于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的法律)。
  • 航空业:外国人、外国人作为代表的法人、外国人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法人、外国人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法人所拥有的飞机不能进行登记,或不能取得航空运输业许可(航空法)。
  • 物流业:外国人,外国人作为代表的法人,外国人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法人、外国人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法人不能进行第一类货物利用运输业的登记,也不能获得第二类货物利用运输业的许可,但可从事涉及国际货运的货物利用运输业(货物利用运输事业法)。

3.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并购交易中,除了需要考虑该行业是否应该进行事先申报或事后报告外,同时还应注意日本的反垄断法上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定。通过股份取得、合并等经营者集中交易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时,企业负有事先向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该交易计划的义务。原则上,需要进行事先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自申报受理之日起经过30天以前(又称“禁止期间”)不得实施集中。有申报义务而怠于申报的,或者申报中填写虚假信息的以及在禁止期间届满前实施集中的,则有被处20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可能性。

以最为常见的股份收购为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需要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事先申报。①购买方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集团下属的其他公司在日本国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0亿日元。②股份发行公司(即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日本国内营业额合计超过50亿日元。③购买方公司通过收购取得股份后所持有的该股份发行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数与购买方公司所属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其他公司等持有的该股份发行公司股份相应的表决权数之和,占股份发行公司的全体股东表决权数的比例将超过20%或超过50%的。

4.进出口制度

根据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日本奉行自由贸易原则,但根据GATT出于安全保障的例外规定,也可对出口贸易实行管制措施,如符合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以及外汇令附表中所列特定货物或技术的出口,不论货物或技术的出口目的国是哪一国,均应事先获得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再如有关可能用于开发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一般武器的货物或技术,根据出口目的国或地域以及进口方或需求方的条件等情况,也应事先获得日本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

5.税务

日本的租税主要分为国税和地税。主要国税有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主要地税有住民税、事业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不动产取得税等。以境外企业对日投资设立子公司为例,

(1)就其营业所得应缴纳法人税(目前税率23.4%)、地方法人税(目前税率1.03%)、法人住民税(各地规定不同)、法人事业税(各地规定不同)。上述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虽然根据地方略有差异,但基本维持在30%左右。

(2)境外企业从日本子公司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但,中国企业对日投资时,因为中日两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中国企业从日本子公司取得的利息、股利、使用费收入,可按10%的税率征收,但需要通过支付者向税务署提交适用税收协定的申请书。

6.劳动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有关日本的劳动市场、个别劳动关系以及集体劳资关系的基本原则,例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法定标准、禁止残酷使用儿童、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以及其他集体行动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在日本有很多与劳工有关的法规,这些法规均是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进行具体化的产物,其中规定个别劳动关系的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规定集体劳资关系的有工会法。

劳动基准法对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工伤补助、就业规则的制定规则等有详尽的规定。由于劳动基准法兼有私法和公法性质,对于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有可能处以有期徒刑、罚金的刑罚,作为行政当局的厚生劳动省(相当于中国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于实施了与劳动基准法或行政通知相抵触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会通过其下属机关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行政指导或劝告。此外,厚生劳动省就劳动基准法等劳动相关法规的具体适用公布有行政通知,对于这些行政通知也需给予充分的注意。

日本国内的基本手续

在日本境内设立法人或分公司,或者进行并购,通常按照下表的手续流程办理。

No. 设立现地法人的手续流程(以株式会社为例)
1 确定公司设立的基本事项(包括商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资本金、投资方、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及本次发行股份数、董事及代表董事、监事、该等人员的任期等)。代表董事相当于中国的法人代表,代表董事可以是数人。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
2 投资涉及日本的国家安全的行业、公共秩序的行业、公共安全的行业、因有可能明显影响日本经济而受规制的行业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进行申报。如不涉及该等特殊行业,则在设立后规定期限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提交报告。
3 起草公司章程并在日本的公证处就公司章程进行公证
4 公司法人章等的刻印
5

由投资方汇付资本金

原则上境外法人无法在日本国内开户,资本金需要向在日人员银行账户汇付,该在日人员可以是在日本做住民登记的代表董事或者是公司发起人。但是最近这一规定有所放宽,外国法人也可以在日本的银行或日本的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存入资本金。

6

到管辖法务局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及公司印章的备案手续

注:投资方准备的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签字样印等需要在投资方所在国进行公证。

7 办理银行账户、税务、社会保险相关的后续登记、备案手续等。
8 需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营业许可或营业登记的行业(如医药、建筑、货运、劳动派遣等),获得该许可或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No. 设立分公司的手续流程
1 确定分公司的代表。分公司的代表可为数人,但至少一人应在日本境内有常住居所。
2 投资涉及日本的国家安全的行业、公共秩序的行业、公共安全的行业、因有可能明显影响日本经济而受规制的行业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进行申报。如不涉及该等特殊行业或属于其他免除申报的行业(免除申报的行业如输电业等)时,既不需要事先申报也不需要进行事后报告。
3

准备足以证明总公司有效存续的文件,如总公司章程、注册文件等,以及在日代表人资格的文件,如总公司出具的任命书等。

注:投资方准备的文件需要在投资方所在国进行公证。

4 分公司代表的印章刻印。
5 到管辖法务局办理设立登记及分公司代表印的备案手续。
6 办理银行账户、税务、社会保险相关的后续登记、备案手续等。
7 需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营业许可或营业登记的行业(如医药、建筑、货运、劳动派遣等),获得该许可或登记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No. 并购手续流程
1 投资涉及日本的国家安全的行业、公共秩序的行业、公共安全的行业、因有可能明显影响日本经济而受规制的行业时,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进行申报。如不涉及该等特殊行业,则在交易后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提交报告。
2 达到申报标准时,向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3 股份交割以及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4

在法务局办理董事监事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如有外籍人员出任董事,应在本国办理该人员的身份及签字样印的公证手续。

5 税务、社会保险等后续手续
6 需要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营业许可或营业登记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购完成后可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展望

自1990年代后半期开始,受到日本政府的政策支持,外资企业对日直接投资实现了顺利增长。近年来,中国企业对日投资也逐渐引人注目。随着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到来,将会拉动日本国内市场需求,有利于日本GDP的进一步回升。日本政府在多国语言对应、人才储备、资讯平台等商业软环境方面也在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和改进,可以预期将来会有更加完善和便捷的投资环境。

中日两国地理位置临近,加之多年以来日本企业到中国投资已经带动两国经济关系的不断深化,可以期待今后更多的中国企业来到日本投资将能够使两国间的互惠关系得到更大的发展。


[1] http://www.kantei.go.jp/jp/singi/keizaisaisei/wg/kaikaku/dai1/siryou.html

[2] 本文中“并购”仅指日本非上市公司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