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张帆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当前,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日益加大,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环保部门使用自动监控数据认定企业超标排污。什么是自动监控数据?自动监控数据如何成为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法律的红线和底线在哪?种种这些问题将在今天“环保合规”专栏的三篇文章中找到答案。

美丽中国建设已经明确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这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环境行政执法需要发挥重大的作用,而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在线监测系统可以对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更加实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采集,其所形成的在线监测数据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来说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已经成为国家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在线监测数据也正逐步应用于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中,但在应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有些企业安装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没有经过计量行政部门的强制检定,因此其提供的监测数据的合法性会遭受质疑;此外,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方法以及对污染物超标认定的方式都不明确,导致环境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也因此会受到影响;加之实践中企业为了避开行政处罚而对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多种多样,防不胜防,因此对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利用在线监测数据来进行处罚来说也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依据来说目前条件还尚未成熟,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后才可以推动在线监测数据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广泛应用。

在线监测设备需通过强制检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合格与正常运行对于提供真实有效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来说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虽然上述规定已经明确要求环境监测设备需要实行强制检定,但是在具体操作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明确细化:

1.  明确细化强制检定的设备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主要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针对不同种类污染物、或是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污染物,监测设备也会有所不同,如大气污染物下针对二氧化硫、颗粒物、PH、氮氧化物等不同的污染物需要不同的在线监测仪器。另外,自动监测设备是一个系统,一般包括取样、预处理、数据采集、在线监测分析仪表等多个子设备,因此明确细化需要强制检定的设备种类对于提高强制检定的操作性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仅仅是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需要实行强制检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声级计、有害气体分析仪、烟尘、粉尘测量仪、水质污染监测仪等环境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环境监测设备的种类,因此建议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将需要强制检定的环境监测器具进一步细化明确,并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

2.  在线监测设备需定期检定

对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检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由于设备的常年运行以及受外界条件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在线监测设备老化等问题从而影响其提供的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定,以便于能及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校验。

3.  明确在线监测设备强制检定的主体及方式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的检定方式是依企业申请而检定,对于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强制检定而言,需要明确检定的主体为排污单位,并且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排污主体不依法申请检定的法律责任,以便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检定。

此外,为了推进检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对在线监测设备的检定可以采取收费模式,环保部门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定,相关费用应由排污单位承担。

在线监测设备需经过型式核准

在线监测设备包括了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多个仪器、仪表,每种仪器仪表可能具有多个型号,为了防止在线监测设备质量的参差不齐,每种仪器仪表都需要使用经过国家型式核准的型号,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每年制定一个在线监测设备型号使用目录,为排污单位提前筛选出经过型式核定后的合格仪器型号以便排污单位正确购买安装。此外,在线监测设备型号使用目录每年都需要更新,以便及时淘汰过时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达到相关标准的设备型号。

扩大在线监测设备的联网范围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仅仅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是并未明确是哪一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防止联网的个别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出现问题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丢失,以及为了确保数据留存的一致性,建议扩大在线监测设备的联网范围,即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省级环保厅、市级环保局全部联网,并且每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留存的数据具有同等效力。

明确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

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作为数据分析的前置环节对于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来说十分重要,但是目前法律上未明确规定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实践中也存在着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由于采集不同时间段的数据而无法进行比对评价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予以明确,如以取整点为标准对数据进行采集,复制或留存,以此作为对排污单位排污量计算以及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明确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认定方法

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认定方法,目前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也仅仅是规定了一些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未明确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认定方法。在具体实践中,不同行业、以及不同污染物类别的超标认定方法也是不一致的,如污水处理厂的超标以日均值进行认定,但其瞬时数值不能超过监测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最大数值;在一般行业的水污染物超标认定中,超标认定依据一般采用实测水污染物浓度(瞬时数值)来与限值比较计算,为了更加公正性地衡量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统一明确污染物排放超标认定的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认定方法,建议环保部和相关部门在现有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之上,根据每个行业的生产特点,明确以日均值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标准,这样对于排污状况波动性比较大的行业,以日均值而不是瞬时值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标准,也更加具有公正性。

推动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优先适用

实践中,在线监测数据与执法机关在现场监测的数据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于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的问题,2016年5月份,环保部对天津市环保局出具《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中解释道:“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虽然环保部门已经在复函中对该问题有所答复,但是我们建议为了保证在线监测数据存在的意义,当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只要在线监测设备经过了强制检定,并满足其他所有法定要求,即在线监测数据是有效的,则应以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优先适用。

此外,为了缩小现场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的误差,相关部门可以推动利用与在线监测设备测定方法相同的便携式监测设备对现场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监测,以便提高现场监测比对的通过率。但是便携式监测设备采集到的现场监测数据只能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参考,不能作为环境行政执法依据。

结语

综上,在推动在线监测数据广泛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时,应从在线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形式核准、联网、数据采集方式、污染物排放超标认定方法等多个方面优先完善相关领域的规定,只有当在线监测数据满足上述条件后,即具备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时,才能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

感谢实习生张帆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