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汇理”),就其与原告刘剑秋(“原告”)、第三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代码:000033,“新都酒店”)之间与公司有关纠纷(“本案”),获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福田法院”)支持。福田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长城汇理持股行为无效、强制减持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部分支持长城汇理要求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反诉请求。之后,原告服判息诉,该判决生效并成为全国首例对上市公司“举牌方”收购行为合法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实体认定的生效判决。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限制股东权利所引发的争议,被告长城汇理作为国内最为知名的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机构之一,具有广泛行业影响力,业界、媒体乃至证监会、交易所均对本案给予了高度关注。本案审理的对象是举牌方收购行为以及信息披露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法律后果,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收购方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何认定收购方持股行为的效力、限制收购方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金杜团队准确抓住案件争议焦点,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和论证,最终代理思路得到了法院的全面采纳。其中,金杜团队首创并获法院支持的“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属于应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代理思路,厘清了“反收购”、“控制权争夺”法律行动的边界,将对此类纠纷的裁判产生深远的示范效应。
近年来,伴随着上市公司价值的提升,围绕着“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所产生的项目机会日益增多。金杜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具有创新性的思路,为客户代理了众多此类案件,并充分维护了客户权益,获得了满意的代理效果。
负责该案的金杜合伙人是高峰,团队资深律师宋思宇。合伙人王立新、肖兰也为项目提供了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