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及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金杜遇见独角兽”是一档追踪“独角兽”行业热点、探究“独角兽”企业可能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的解答型栏目。近期,我们推出了网络游戏系列,从不同角度剖析网络游戏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而虚拟道具并不一定需要使用法定货币兑换或购买,除了少量“人民币玩家”,大部分玩家走的都是走的“打怪掉装备”的路线。而且虚拟道具并非游戏内置的虚拟兑换工具。虽然稀有或高级的游戏装备也可以用以兑换或者变现,但是并不像“游戏币”一样,属于虚拟世界里的“硬通货”。因此,一般意义上,虚拟货币并不等同于虚拟道具。

文化部于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如何规范发行及管理虚拟道具提出了要求,包括:

  • 对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