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及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金杜遇见独角兽”是我们新近推出的专栏,将定期发布跟“独角兽”相关的各种专业、前沿的观点述评与行业观察。首期将推出6期“网络游戏热点法律问题系列问答”,继上一篇探讨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资质?》,本期我们继续说说网游企业网络出版那些事。

法规层面,2002年实施的原《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互联网出版需要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将游戏纳入互联网出版的范围。

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游戏也纳入网络出版物的范围,并明确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此外,根据2009年实施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将网络游戏内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等运营服务是网络游戏出版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履行前置审批。……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并获得具有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

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在游戏运营及游戏出版两个环节均可能涉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实践中,在2016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监管部门并未严格要求网络游戏企业本身必须取得出版许可证。部分网络游戏企业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网络游戏企业可以通过与有网络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合作出版网络游戏,且该等做法取得了部分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认可。

但是在2016年3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新闻出版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根据我们了解到的部分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监管态度,目前新闻出版部门对网游企业与出版社合作申请版号并出版游戏的行为一般仍然持肯定态度,但是新闻出版部门逐渐倾向于认为网络游戏运营行为本身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通常理解,游戏产业的链条包括游戏的开发、发行和平台运营。其中,企业仅从事游戏开发的,属于游戏开发模式或授权运营模式;企业仅从事发行业务或者运营游戏平台的,属于代理运营模式;企业同时从事游戏开发和运营的,属于自主开发运营模式。如果按照较为严格的监管思路,在上述各模式中,凡涉及从事游戏运营的网游企业,均可能被要求自主申请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