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胜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8年2月2日英国首相特雷莎·梅前往浦发银行总行进行访问,到访期间英国国际贸易大臣利亚姆·福克斯和浦发银行董事长高国富共同为即将开业的浦发银行伦敦分行揭牌。2月6日浦发银行伦敦分行即举行开业仪式。浦发银行伦敦分行的顺利开业则是2017年12月16日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后中英合作深化发展“黄金成果”的突出体现。

2017年12月16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英国财政大臣哈蒙德进行了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以下简称“中英对话”),双方重申推动构建面向21世纪全球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深化金融合作,并就深化经济财金合作、为中英关系“黄金时代”注入新动力达成一系列新共识。我们注意到,本次对话成果中包含了较大篇幅的金融开放内容,这为中英双方的金融领域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

根据成果内容,中英双方会继续支持各自银行在对方国家扩大投资经营,鼓励两国银行通过深化跨境合作持续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亚洲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共同牵头建立中英净额结算工作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在伦敦设立分支机构,伦敦金融城也将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双方还在监管层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例如英国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决定授予中国农业银行伦敦分行的牌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伦敦办公室,以进一步深化中英银行业联系。这些成果也有利于中资银行不断加强海外布局,开拓更多海外业务,加强银行业的开放以及与各国的经贸合作。此次中英对话达成一系列关于银行业合作的共识,具体合作项目如下:

表1: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银行业合作项目 

目前中资银行在英国已经做了广泛布局,在英开展的业务种类也较为全面。各银行也在不断争取早日设立分行,以拓展更多业务。我们整理了主要中资银行在英分支机构的分布以及开展业务的类型:

表2:中资银行在英分支机构及业务类型

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前,外资银行就已开始在中国市场尝试设立分行,但经营范围仅限于外币项下的商业银行业务;2001年中国加入WTO,承诺金融业5年过渡期内逐步向外资开放,5年过渡期后实施全面开放。2001年至2006年,银行业加速了开放进度,一方面,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另一方面,外资银行母行也开始尝试以战略合作者身份入股中资银行。2006年12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银行业准入门槛下降,外资银行开始享有“国民待遇”,大批外资分行改制成为外资法人机构。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外资银行母行财务压力的剧增迫使其出售海外资产用于补充其自身资本金,同时囿于监管规定,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一直未能放开。我们整理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轴,以直观的介绍这一过程: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的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等五个方面的22项措施中,包括要持续推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此外,在第36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会议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中方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精简负面清单,抓紧完善外资相关法律,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我们注意到,本次中英对话对于银行业再开放也提出“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这一提法与此前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时达成的共识保持一致,反映出中国对外资准入基本态度,对外资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然而这一政策的落实仍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目前,外资在我国参与银行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等,参与形式大都是境外银行设立境内独资银行或境外银行与境内股东设立合资银行,而境外非银行机构参股境内中资银行的情况较为少见。随着外商准入限制的放开,不可避免地会有境外非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人拟参股甚至控股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况。同时,监管机构对外资的态度非常微妙,资格认定也非常严格。根据我们了解,某港资公司曾谋求进入中国银行业,但至今未能取得“准入证”;另一家在华外资银行由于其股东的境外独资企业身份也遭受了一定监管压力,如果该银行的外资股东转股至另一家在华外商独资企业,能否实现由“外资”向中资的转变,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能否理解为《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条中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仍有待监管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如果一家已在中国设立独资银行的外资银行控股国内一家中小商业银行,囿于银监会对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一参一控”的要求,该外资行还能否依据最新的政策实现由参股到控股中小商业银行的诉求,则有待监管的表态以及规章的调整。就国内实践而言,在中资层面对银行业“一参一控”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2004年之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为进入银行业先是收购并控股了福建亚洲银行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后又成为深圳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受限于“只能控股一家银行”的规定,平安集团于2007年将该两家银行合并为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安银行)。2009年,平安集团以相似的方式,收购并控股深圳发展银行,随后由深圳发展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形成现在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集团交出原平安银行的牌照实现了控股深圳发展银行的目的,符合了监管要求的只能控股一家银行的规定。由此,囿于“一参一控”的强制性规定,平安集团经历了“三照合一”的过程,即三家银行最终只保留了一张牌照。由此可见,外资银行要实现“双控”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此外,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牌照的开放进程,本次中英对话仅对外商独资或合资的电子支付服务供应商申请银行卡本地清算牌照做出了积极的政策导向,对央行大部分监管领域未做表述。具体而言,央行主管的包括征信、评级、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清算组织在内的几大板块,目前在开放程度上也不尽相同,并没有对外资准入比例限制的明确规定。而在《指导目录》的负面清单中也没有出现这几个板块。因此,征信、评级、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清算组织也不属于限制类、禁止类,应当被视为与内资同等待遇。对于支付业务,央行的态度较为保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令)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但该“另行规定”,却迟迟未能问世。实践中,虽然已经有两家外国公司艾登瑞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但其获批业务范围均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也未包含国内受众最广的“网络支付”业务。对于银行卡清算业,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央行与银监会2016年发布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第2号令)以及央行今年6月发布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服务指南》中,虽明确了外资可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并未对外资持股比例作出限定。在支付以及银行卡清算领域,是存在进一步放开外资比例的空间的。因此,本次中英对话中提及的支付、清算领域开放能够落实到何种程度,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外资引入力度将会不断加大,其服务能力也会进一步提升。跨境合作、协同创新将会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开放而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