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信用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7日以第237号海关总署令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5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

从整体上看,新的《海关信用管理办法》重点对三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和调整:

一是对进出口企业海关信用的认定标准作了大幅调整,更加契合执法实践需要以及进出口企业的关切和诉求;

二是对不同等级信用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作了较大调整,对高信用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失信企业受到更多限制,差别化管理愈加明显;

三是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以及AEO国际互认合作进一步衔接,从而也使海关信用管理对企业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具体分析如下:

进出口企业海关信用认定标准

新的《海关信用管理办法》仍然将进出口企业分为三类: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还进一步区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虽然企业信用分类没变,但是三类企业的认定标准都作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修改最大。

1.关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

老《办法》规定的十项认定失信企业的情形,仅保留三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保留三项,分别是:1.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2. 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3.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删除两项,分别是:(1)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此项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资格罚,实践中较少适用。(2)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此项修改企业普遍受惠,特别是业务量相对少的企业。由于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一直都很低,如果企业报关单量较少,出现1次报关差错,其报关差错率就有可能超过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并因此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企业反映较大。删除此项更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和公平合理。

修改四项,分别是:

(1)提高了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行政处罚而导致失信的认定标准。将原规定的“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修改为:“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以上修改,一是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纳入计算企业年度违规次数比例的相关单证范围;二是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原来的二选一关系(具备其一即可)调整为叠加关系(两者必须同时符合);三是将非报关企业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明确了从异常企业到失信企业的认定要求。将原规定的“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调整为“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有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主要是增加了90日的过渡期,避免因一时无法联系就将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更好地兼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3)将原规定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修改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涵盖面更广,不只局限于走私、违规案件调查中,只要对海关执法行为进行抗拒、阻碍的,都构成失信。当然,还必须是情节严重。

(4)将原规定的“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修改为“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调整后的表述更加准确、全面,也突出了企业在信用管理中的违法责任。

新增两项,分别是:(1)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公信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出台了多个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文件,涵盖对外经济合作、运输物流、农资利用等主要经济社会领域,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进出口环节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提高货物查验和单证审核率等,对于刑事犯罪这类严重的违法行为,则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2)明确新注册企业的失信认定标准。对于当年新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由于上一年度没有相关业务,无法考量其违法行为占上一年度进出口业务量的比例,因此新《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2.关于认证企业的认定标准

新《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成为认证企业(包括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以企业提出申请为前提,海关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目前,新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尚未公布,我们可以期待,具体认证标准会有较大调整,并且,可能会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比如生产型、贸易型、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有更加细化的、针对性更强的认证标准和操作规范。企业申请认证时,也需要对照新的认证标准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做好海关实地认证的准备,提升针对性和以实效性,提高认证通过率。

3.关于一般信用企业的认定标准

未通过海关认证企业认证,又不属于失信企业的,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主要包括几种情形:(1)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2)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3)失信企业2年内未发生应当认定为失信情形的。与老《办法》相比,一般企业认定标准的主要修改在信用修复期限的延长,原规定失信企业1年内未发生失信情形即可作为一般信用企业,新规定将该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加大了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据了解,除了海关,其他管理部门对失信企业所规定的信用修复年限也基本都大于1年,譬如,工商部门为5年、税务部门为2年、证券监管部门为5年。

关于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目标是落实“守法诚信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实现途径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进出口企业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体现差别化对待。新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信用管理措施,赋予高诚信企业更多的与其信用状况相匹配的优惠便利措施,同时对失信企业从严管理。主要看点有:

1.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适用不同“查验率”

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是直接影响货物通关效率的主要因素,也是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新规定中清晰明了地规定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适用的查验率,而不是像老办法那样仅仅规定“较高的查验率”和“较低的查验率”,可以说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根据新规定,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一般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指标明确,差异性明显。

2.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更多便利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所适用的管理措施有较大调整,除了可以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的所有措施外,额外增加的优惠措施扩展至9项,主要增加了以下4项:

(1)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根据《海关法》、《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规定,办理特定海关事务时,企业需要提交相应担保。比如,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为了尽快提货,一般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与税款相关的担保而提前放行货物。如果是高级认证企业,则可以申请免除担保,这将非常有利于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2)减少对企业的稽查、核查频次。企业稽查、保税核查是海关在有关进出口货物放行后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近年来,海关改革将监管关口“前推后移”,稽查、核查力度不断加大。高级认证企业是海关信用管理中的最高信用等级企业,可以获得最低的稽查、核查频次。

(3)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这项措施针对的是出口企业,《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也就是说只有货物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后才可以向海关申报,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提前进行审核,货物运抵监管区后可以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海关放行,启运发货,提高效率,同时降低滞港费用。

(4)国家相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部委联合激励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海关总署会向各部门提供高级认证企业名单及具体信息,各部门在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给予企业相应的优惠便利待遇,包括优先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商务事项审批、税收管理、工商管理和检验检疫等便利,金融部门授信融资优先参考等。

此外,虽然“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不是此次修法增加的措施,但值得一提的是,海关总署已经与3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AEO互认安排,并且可以预期将以较快的速度进一步扩展至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这将给高级认证企业带来更多的互认通关便利。以外国海关对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为例,AEO企业较非AEO企业的查验率,大约能降低70%以上。

3.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加大

针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由原来规定的4项增加至8项,除了适用80%的平均查验率外,其他主要变化有:

一是 “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这是国务院出台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外贸经济发展的一项非常实惠的措施,经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国家承担,但失信企业不得享受。

二是“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一般信用企业和认证企业可通过汇总征税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失信企业须逐票缴纳税款。

三是“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除危化品和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保存的货物外,失信企业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通关环节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四是“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国务院已经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但不意味着一概不需要税款担保,对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失信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全额担保。

五是“提高企业稽查、核查频次”,这与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正好相反。

六是“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专门文件,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方面采取了39项限制措施,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重点领域,企业法人、高管也纳入限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