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简称“前海自贸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为享受自贸区优惠政策,大批企业选择将公司注册在前海自贸区。除少部分企业在自贸区内拥有主要经营场所外,多数企业系以入驻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形式办理住所托管,并将部分日常办公事务委聘给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办理。
事实上,该类企业的登记住所虽然为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地址(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号A栋201室”),但往往会在自贸区之外再设立办公场所。这也相应产生了入驻自贸区商务秘书公司企业的登记住所地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问题,并使司法管辖中如何确定该类企业的被告住所地出现争议。
在我们最近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就出现了上述争议。客户是一家入驻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投资咨询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号A栋201室”。原告以客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由,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客户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在福田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
接到客户委托后,我们经研究认为:
首先,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第十条规定,深圳市对贸易、咨询、策划、电子商务、设计、科技开发等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并明确上述行业企业的登记住所“为该法人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客户作为从事咨询行业的公司,可以登记的住所地作为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司法管辖地。
其次,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深市监规〔2010〕11号)第一条规定,商务秘书企业负责“提供公司地址,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检申报、代理收递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他各项法律手续等,客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因此,入驻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企业在登记的住所地并非无人办公,而是企业将部分日常办公事务委聘给商务秘书公司在登记住所地代为办理,故不能认定客户在深圳福田区的经营场所就是客户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第十条规定,对于“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以其注册地为送达地址,可以(直接)邮寄送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自贸区企业注册地址作为送达司法文书以及确认管辖的地址。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代表客户向福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前海法院审理。最终,福田法院支持了客户的异议申请,裁定移送前海法院。该裁定无疑将对类似纠纷裁判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目前,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开展,设立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四川、陕西、重庆等地的自贸区正在积极探索施行虚拟地址托管制度。自贸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确定入驻自贸区商务秘书公司企业的“被告住所地”为注册登记地的司法管辖原则,不仅对整个自贸区司法改革创新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更有助于自贸区企业享受到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使自贸区真正成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