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 自2014年12月正式获得证监会关于开展能源期货的批复以来,经历了长期的筹备工作,终于在今天(2018年3月26日)正式挂牌原油期货交易。作为首个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交易并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期货交易平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的正式上线标志着我国自有的国际期货平台业务正式开展,是境内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又一里程碑。
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能源中心的法律顾问,自2014年以来有幸全程深入参与到了能源中心的筹备工作。
能源中心概览
能源中心具有“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人民币计价”的特色,通过净价交易在价格上实现与国际市场的匹配,开展原油期货的保税交割,同时运用配套税收、外汇等政策,接受国际原油期货交易者参与境内原油期货市场交易活动。
首次允许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期货市场
与期货市场国际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哪些?
- 201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增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及能源中心作为首个“国际平台”提供明确上位法依据并表明了支持期货市场发展、创新及走向国际化的态度。
- 2015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正式公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确定于能源中心上市交易的原油期货合约即为我国首个“境内特定品种期货”。
- 2015年7月24日与7月31日,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关于境内原油期货跨境结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关于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原油期货的计价货币,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交易所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
- 《暂行办法》、《公告》与《通知》都于2015年8月1日开始生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也相继于同年4月及8月生效。
-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8年3月13日发布《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暂免征收中国原油期货交易所得税。
至此,制度层面上,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原油期货市场的渠道、原则和监管体系构建已初步完成。
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途径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除符合准入资格的境内市场参与者之外,能源中心作为“国际平台”,也同时接纳境外参与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境内外交易参与者参与能源中心国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的途径大致如下图所示:
除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之外,能源中心的境外参与者还包括境外中介机构和境外客户,两者均不可直接参与交易,需委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期货公司间接参与能源中心交易活动。
境内外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会员管理细则》、《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及《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了能源中心的期货参与主体及参与方式,同时对于各参与主体的申请和准入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要求。除客户之外,其他主体参与能源中心期货交易均需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并经能源中心同意或备案,取得相应资格之后才能够从事相应的期货交易或结算交割。 其中,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经能源中心批准可以转让,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资格不得转让。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委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期货公司会员(统称“开户机构”)参与能源中心交易,相关准入标准由其委托的开户机构按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进行评估和审核,并由能源中心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央对手方清算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结算职能的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结算。”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成文法规的形式确认并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 即CCP)职能。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中央对手方做了官方定义,即“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该定义涵盖了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核心特征——责任更替(Novation)、集中净额轧差以及履约担保。
作为境内首家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交易所,能源中心在其基础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也明确规定“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
人民币计价结算及资金封闭运行
《暂行办法》与《通知》对于相关主体的资金进入做了规定,允许境外交易者、境外机构以外汇或离岸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同时也规定相关主体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及资金封闭运行,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在交易结算层面,虽然《交易规则》规定在能源中心上市交易的合约以人民币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但是对于第一个推出的允许境外主体参与交易的期货品种,人民银行在《公告》中规定原油期货的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因此,尽管境外交易者、境外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但是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原油期货结算资金封闭运行如下图所示:
此外,为便于存管银行维持上述账户的运营,《通知》还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存管银行负责按外管局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和外债相关数据。能源中心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
保税交割
能源中心支持保税交割,即利用保税区指定交收仓库的区位优势,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商品无需经过海关、税务程序,即可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易中心的实物交割。由于交割时货物在保税区内,暂时无需缴税,结算价格为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净价,能够与国际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接轨,仅在仓单持有人提取商品并转运出境或者进口到境内区外时才会涉及到报关或者缴税的问题。
风险控制与监管
如前所述,对于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而言,中央对手方交易所起到了断路器或防火墙的作用,但本质上中央对手方其实是通过责任更替和担保履约承担并集中了所有交易方的违约风险,所以中央对手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将对所有交易方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中央对手方结算机构的能源中心在其《交易规则》中制定了风控制度和相关措施,涵盖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包括当日无负债结算、风险准备金、持仓限额、涨跌停板、强制减仓及强行平仓等制度等。
除作为期货交易所与中央对手方结算机构的能源中心对国际原油期货交易履行直接监督管理职能外,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参与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也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对于境外交易者账户及子账户最终受益人信息、资金来源、资金划拨等行为进行询问和检查,对于违规委托、违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保证金不足情况下仍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算软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混码交易及其他危害中国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
按照《交易规则》,参与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易的第三方机构包括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相关职能及主要规定如下:
KYC和反洗钱
《通知》第11条要求期货交易所、存管银行、期货公司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从目前的交易规则来看,能源中心采用分级监管、统一检查的方式履行作为期货交易所对于原油期货参与者的KYC及反洗钱的责任。
能源中心负责了解和持续审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以及境外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主体地位、财产与收入状况、期货投资经验及相关资质在内的准入条件,仅在其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入场交易,同时能源中心负责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不少于20年。此外,《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及《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也对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对于其客户履行KYC义务进行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客户身份、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保存客户材料和交易记录。
结语
能源中心作为首个接纳境外参与者的境内期货平台,对于中国原油期货市场以及整个期货市场都起到了里程碑性的作用。作为石油消费的大国,中国适时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有利于减少汇兑成本和风险,有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提高中国在国际原油市场的定价地位。另一方面,能源中心作为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改革的先驱者,其交易模式和配套管理方案必将为其他的期货交易所提供示范导向作用,进一步深化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改革市场,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更便利的基础设施,境内外参与者也将以更为深入的方式参与到境内期货的交易。
为配套实现能源中心的国际化交易及保税交割业务,海关、税务、人民银行等各部门积极创新以法规的形式为能源中心的发展提供支持,为境内外交易者参与能源中心交易铺平了道路,但从另一方面,交易规则、交易模式、监管及配套法律法规在体系和内容既包含国际化的创新,也包含针对中国市场和现有监管体系的特色,对境内外参与者准确把握并理解规则的能力均提出了较高程度的要求,除了对行业和市场的深刻理解外,也需要具有金融专业能力的法律顾问参与和协助,基于对法律政策的全面把握,对相关交易模式法律关系的准确理解及对风险的充分评估,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实现商业目的。
我们期待与能源中心和境内外参与者保持深入合作,共同见证能源中心以及境内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