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晔 谭蓝蔚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在本月中,来自金杜的合伙人、律师团队将陆续为您呈现并解读大湾区相关热点法律问题,供您了解把脉大湾区动态。此外,更多金杜线上/线下活动的最新预告也将于此发布,敬请关注。
历经过往3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举世震惊地由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蜕变为一个制造业强国。如今,中国经济正在经历另一次重大的转型,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改革开放也同样迈入了深水区。粤港澳大湾区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承担起了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对接全国产业升级、乃至发掘新的全球经济增长极的重任。
随着2018年两会的召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呼之欲出,大湾区建设已经由框架概念设计阶段进入探索实践阶段。 虽然落实建设大湾区的各项具体配套措施尚需时日,但大湾区各个行政主体已经在既有政策和规划框架下,向我们提示了粤港澳大湾区未来的建设方向。在本文中,金杜选取并总结了当前大湾区各级行政主体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政策和措施,希望从资金、人员、和信息这三个基础要素的角度,为投身创新型粤港澳型大湾区的建设企业绘制一份简明扼要的指南。
外资利用与跨境资金流动
资金是现代经济的底气与血脉,气血充沛,血脉贯通,经济的增长与产业的升级才能持续而有力。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一直是外商对华投资的首选目的地,并在实际利用外资的指标上常年位居全国第一梯队。如果说前四十年 “制造”大湾区的崛起有赖于外资利用“量”的积累,那么,开拓“智造”大湾区则需要外资利用完成“质”的飞跃。而广东省及其各级政府也正是希望从“市场准入”和“重点扶持”这两个角度,完成利用外资的质变。
1. 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1)广东省相关政策
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以下称“广东省外资十条”),“外资十条”将逐步推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称“《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部分制造、服务、金融限制类产业的对外开放,具体措施体现为放宽或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及/或业务范围限制。因此,随着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各项政策的加速落地,外商投资企业将有很有可能在下列限制类产业的投资中获得先机。
(2)深圳市相关政策
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下称“深圳市外资利用措施”),在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的相关约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了对下表所列服务行业的开放。而这些领域,技术及资金门槛较高,市场需求也十分强烈。
(3)深圳市新QFLP试点办法
除了逐步扩大和落实部分限制类产业的对外开放,深圳也在全国6个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及青岛)中率先推进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深圳市政府在2017年9月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称“ 新QFLP办法”),与其他试点城市及深圳的原有政策相比,QFLP试点办法扩大了QFLP管理人范围、明确了QFLP境内外投资者的标准和条件、列举了QFLP及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要求、说明了QFLP利润汇出及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对原有的QFLP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可以预见,新QFLP试点办法对于QFLP管理人及投资者准入限制的放宽,将吸引更多的境外资本管理机构和投资人来到粤港澳大湾区,而他们背后的境外资金也将在“智造”大湾区的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2. 大力扶持重点领域
对于当前限制类产业的投资,稳健的外商或许仍在等待国家层面政策的一锤定音。而对于承担着“智造”大湾区产业升级的鼓励类项目而言,广东省及其各级政府发布的各种优惠政策则更增强了外商们投资广东、扎根广东的信心。广东省提供的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含了财政补贴、用地保障、研发扶持、和金融支持四个大类。
(1)广东省主要优惠政策
(2)深圳市主要扶持政策
深圳在延伸和升级广东省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金融类企业也纳入了政策扶持的范围 ,弥补了广东省政策在这一领域的缺失。
(3)简化外资审批程序
除上述优惠措施外,广东省及深圳市还对外资审批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其中,广东省提出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基础上,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级商务部门实施;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而深圳市则在此基础上要求“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一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可以说,在引导外资流入方面,大湾区中的粤方展现了足够的诚意。
3. 跨境资金流动
但是大湾区资金的不可能自始至终向粤方单向流动,当粤方资金需要向港澳地区流动时,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横跨“一国两制三关税区”,必然会出现法律意义上的资金跨境行为。虽然社会各界都在热切期盼粤港澳三地能够加速推进大湾区跨境资金自由流动,提高资金要素服务大湾区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效率,但由于粤方必须执行中国大陆的外汇管制政策,而香港和澳门则完全不进行实行外汇管制,双边的制度差异导致短期内难以实现大湾区资金真正自由流动。因此,粤方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对香港和澳门地区进行投资时,仍应注意履行发改委、商务部、以及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报备或登记手续,保证资金出境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粤方企业和境外企业也应当充分利用深港通、基金互认、QFII、QDII、债券通、点心债、熊猫债、NRA+账户试点等粤港两方资金通道和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力求在现行外汇制度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降低资金流通成本。